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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院与法官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制度我国的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教育”法官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主审法官因不满意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竟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在法院里的篮球架上长达40分钟。目前,玉溪中院和澄江法院正在研究对法院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2009年7月12日新华网)第一节法院组织体系一、法院的性质与职权(一)法院的概念与性质1、法院(狭义与广义)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狭义的法院特指普通法院,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2、法院性质阶级性和社会性(二)法院的职权范围1、审判权2、司法行政权(司法事务管理权)3、裁判执行权4、规则制定权(规范性司法解释权)二、法院组织体系(一)概念(法院体制)(二)法院分类1、根据法院性质2、根据国家体制行政结构3、根据审级(三)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院薛捍勤国际法院首位中国籍女法官三、世界各主要国家法院组织体系(一)英国(二)美国(三)法国(四)日本英国的法院系统—民事HouseofLords上议院CourtofAppeal(CivilDivision)上诉法院民事分庭HighCourt高等法院ChanceryDivision大法官法庭Queen’sBenchDivision王座法庭FamilyDivision家事法庭CountyCourt郡法院Magistrates’Court治安法院(leapfrogappeal)飞越上诉)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summaryoffense)可速决罪HouseofLords上议院Magistrates’Court治安法院HighCourtQueen’sBenchDivision高等法院王座法庭CrownCourt皇家刑事法院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indictableoffences(应予起诉罪)HouseofLords上议院Magistrates’Court治安法院CourtofAppeal(DivisionDivision)上诉法院刑事分庭CrownCourt皇家刑事法院Coroner’sCourt验尸官法院验尸官法院?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英国特有的法院。只对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监狱中犯人的死亡进行调查。虽名为法院,但只适用调查程序,而不办案。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身份、死亡原因及在何处死亡。如怀疑为谋杀案件,验尸官应立即召集七至十一人的陪审团确定死因。对有谋杀嫌疑的人,有权签发拘票予以逮捕,然后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审理。验尸官由郡议会从开业五年的专门律师、事务律师或医疗人员中任命,一般只是兼职。美国的法院系统联邦州SupremeCourt联邦最高法院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国际贸易各种行政委员会CourtofAppeals上诉法院DistrictCourt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地方法院Court(s)ofGeneralJurisdictionCourtsofLimitedJurisdiction州专门法院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联邦和州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州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三)法国的法院组织1.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①存在两个法院系统。②在普通法院系统,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③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法国法院组织系统权限争议法庭最高(撤销)法院上诉法院特别法院预审法院初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专门行政法院2.权限争议法庭组成:9名正式法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选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联合,再选2名正式法官,1名侯补法官职权:①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②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四)日本的法院组织特点:①独任制运用广泛②家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同一审级③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和创造先例功能日本的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东京)高等法院(8所)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派出庭简易法院地方法院第二节法官制度一、法官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法官制度的概念(与管理制度的区别)为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所建立的关于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法官升任、考核、弹劾及惩戒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二)现代法官制度的意义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一)概念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给予法官特殊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便享用应有的待遇、地位和豁免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调任和降职。(二)产生和发展始于英国,1760年的《乔治三世法》(三)内容(三)内容:1、法官职务行为的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2、法官物质生活及社会地位的保障3、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不受追诉,因法律漏洞错判不构成法律责任。我们来比较一下。美国最高法院法官9人,日本最高法院法官15人,英国上议院法律议员加上常任法官人数,最多时也仅有30余人……我们的最高法院,当之无愧地成了最大的法院。最高法院越来越大,其弊害是什么?三、法官管理制度(一)选任制度1、法官的任职资格2、法官的产生与法官培训(英美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模式)3、法官的选任方式(选举制与任命制)(二)法官的地位(三)法官的职权与司法责任(四)法官的任期1、终身制2、定期制3、终身制与定期制相结合(五)法官的管理与惩戒1、法官的管理2、法官惩戒制度(法官弹劾制度与惩戒程序)第三节我国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一、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一)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二)法院审判组织1、独任法官2、合议庭3.审委会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简图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1、独任庭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1)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2)总结审判经验;(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二、我国的法官制度(一)建立(二)法官范围和等级(三)职责(四)法官的义务与权利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法官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案判件。(五)选任1、条件你认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选任方式(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六)身份保障1、职业保障。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2、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3、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4、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七)管理制度1、法官的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2、法官晋升制度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3、法官奖惩制度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富平法官依法审案遭报复上访12年获平反51岁的陕西省富平县法院“待岗”法官王亚光近来成了“公众人物”。这是一场法官与审判委员会间的抗争。---(2010年10月9日南方周末)三、我国法官制度的特点了解推荐书目: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思考题:1、我国法院的组织结构的构成为几级?我国有哪些法院?2、法官惩戒制度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与错案追究有什么不同?小结法院与法官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要素,也是具体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主体,在这一章的学习中首先探讨了现代法院的性质和功能,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法院组织体系及其建构原理,分析了现代法官制度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的法官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发展改革的方向。
本文标题:司法制度概论第四章法院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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