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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2第二章----司法体制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行政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司法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00页。第二章司法体制一、司法体制的概念与特征•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狭义的司法体制仅指审判制度,广义的司法体制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在机构设置、组织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构成要素:司法权的设置和权限划分,司法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等。•司法制度:通常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即法院制度、检察制度等。特征•1、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在立宪民主政治体制之上。•2、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和职能分工。部分司法职能向社会团体和组织扩展。•3、法律家职业化。•4、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制约机制建立。二、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理念•(一)司法独立•1、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的外部独立,要求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及其他社会政治权力,不受其操纵、干涉和影响。•一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明确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含糊、交叉的关系;二是,司法权能够对其他的国家权力产生足够的制约,它不能派生于其他国家权力,同时对其他国家权力具有制衡性。•2、法院独立•是指法院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其他法院或非法院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3、法官独立•是指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活动过程中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1983年,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将司法独立界定为三标准。P33•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学者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法学》,1998年第12期。司法独立的功能:•(1)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具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2)司法权对行政权具有控制性和制约性。•(3)司法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具有排斥作用。•法院所享有的这一违宪审查权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实施制衡的重要内涵和方法,否则,司法权就无法抵制立法权的非理性贯彻,也就无法抵御多数人的暴政,就会使“恶法亦法”变为现实,从而牺牲个案中的正义。•(4)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宪法的司法化是指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宪法作出裁判,这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部门法付诸阙如,有法律的漏洞。•二是实体法本身是恶法,恶法非法,司法机关没有义务遵守恶法作出裁判。•汤维建•宪法司法化主要指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和适用宪法规范进行裁判。•刘敏•(二)司法公正•司法在英文里通常的表述是administrationof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结果的公正;程序的公正要素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或程序自身的安定性。•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现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能观•近代的裁判机能观:强调审判只是逻辑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以恶法亦法,审判只是逻辑的结果,弘扬法律至上。表现在诉讼目的上面,就是要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关不仅仅以实现实体法的内容为行使审判权的目的,还以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为追求,以形成适合现实发展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以改善实体法律体系合法的秩序为自己的使命,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恶法非法,强调司法优越论。•(三)司法民主•即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人民的制约,司法活动应当有民众的参与,司法运作应当受到人民的评价,司法人员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司法民主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的原则: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人民就是主权者。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是反对分权论的。四、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他主张直接民主制而反对代议制。•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意义及局限性:•意义: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第一次以完整的形式,彻底的精神打开了法国近代的大门,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他坚持人民主权的绝对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极大地鼓舞了大革命时代的政治先驱者。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原则中所提出的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以及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并接受人民监督和政府成员是人民公仆等观点,都是他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体现,是西方政治发展史上最具反抗精神的思想精华;•局限性有:从哲学上讲,他代表了小资产阶级反历史主义的浪漫主义政治倾向,没有提供出一条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途径;其公意理论极为抽象,无法运作等。关于民生司法的思考•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具体举措•1、发现事实+公正裁判+助力执行=尽最大力度救济民权•2、司法救助+便捷诉讼+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民负•3、了解目的+尊重选择+满足需求=尽最大诚意尊重民愿•4、多元调解+及时审执+案结事了=尽最大努力解除民忧•“民生司法”就是要以民众情怀来满足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实现“保障民生、维护民权、疏通民怨、促进和谐”的司法功能。三、司法权限•(一)概念•指司法权的限度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理念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法律事务国际化的挑战,司法权限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原则•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2、立法机关产生和撤销司法机关、任命司法官•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4、立法机关通过管理和控制司法行政事务•5、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监督制约立法权•6、相互尊重和礼让•(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法院拥有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司法最终解决原则)•3、以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权•4、对行政立法实施司法审查•(四)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五)司法的主管范围与司法的有限性•司法主管范围受限制的因素分析•基于权力分立•尊重社会团体组织内部的自律性处分(单位或团体内部的与私法秩序无关的纯内部纠纷)•国际性因素影响•司法的有限性•纠纷具有可诉性,即属于司法解决的纠纷。•1、纠纷的基础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失衡,存有法律意义的争议•2、纠纷主体特定•3、纠纷当事人主张特定•4、案件不构成某个政治问题(宪法确定由权力机关的某个分支机构处理;解决纠纷前必须先作出政策性规定,不宜由司法机关作出;没有司法机构可以发现或适用的解决此问题的标准。)——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案例一: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推出“公证立案”的新举措。在外地的当事人可携身份证到当地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由国家公证机关证实其身份、诉讼意愿和授权权限,将经公证的诉讼材料、授权委托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法院。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即通知其在原籍地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并依法将当事人投递日期计为其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起算日。研究性话题社会现实中司法权行使之怪现象•案例二: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刘运江等三人因一起土地的确权案件,起诉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在先后给曾都区法院和随州市中院交立案材料八九次仍“没有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的情况下,于是,当事人刘运江等人申请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其申请法院立案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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