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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2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类别建筑面积(m2)一类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m2)二类1180~1550三类870~1130四类555~820五类260~470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m2计算。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3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项目名称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m2)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值班室3020~3010~2010~1510~15接待室2520~2515~2015~200~15户籍(办证)室80~10060~8040~6030~4020~30计算机室6040~6030~4020~3015~20档案室6040~6030~4020~3015~20纠纷调处室20~3020~3020~3020~3020~30讯问室(单间)1515151515候问室(单间)1515151515技术监控室40~5030~4020~3015~200~15物证保管室20~3020~3015~2515~2010~20武器警械室4030~4020~3010~200~15备勤室200120~20080~12045~8040~80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m2。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4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m2~600m2。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以建标[2007]165号文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5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公安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安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安
本文标题: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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