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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198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根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1.基本定义1.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1.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1.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1.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2.高处作业的级别2.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标记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标准编号:GB/T3608-2008中文标准名称:高处作业分级代替标准号: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简介: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本标准代替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本标准是对GB/T3608-1993的修订。本标准与GB/T36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本标准的第3章)和部分术语的符号(本标准的3.4~3.6),修改了定义的形式(本标准的第3章;GB/T3608-1993的第3章),对部分术语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的3.3~3.5;GB/T3608-1993的3.3~3.5);———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阵风风力[本标准的4.2A);GB/T3608-1993的4.2A.];———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高温条件[本标准的4.2B);GB/T3608-1993的4.2B.];———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低温作业环境[本标准的4.2C);GB/T3608-1993的4.2C.];———增加了冷水作业客观危险因素,并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的4.2D)];———修改了光线和能见度条件[本标准的4.2F);GB/T3608-1993的4.2E.];———修改了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接近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标准的4.2G);GB/T3608-1993的4.2F.];———修改了立足处只有很小的平面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很小的平面”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本标准的4.2H);GB/T3608-1993的4.2G.];———修改了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的搬运这一客观危险因素,用体力劳动强度代替了搬运重量,并规定了属客观危险因素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本标准的4.2I);GB/T3608-1993的4.2I.];———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环境中作业的客观危险因素[本标准的4.2J)];———修改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增加了“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的内容[本标准的4.2K);GB/T3608-1993的4.2H.];———删除了附录A中有关符号表示的内容[GB/T3608-1993的A1]。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中国标准分类号:C75标准状态:现行标准前言:本标准代替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本标准是对GB/T3608-1993的修订。本标准与GB/T36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本标准的第3章)和部分术语的符号(本标准的3.4~3.6),修改了定义的形式(本标准的第3章;GB/T3608-1993的第3章),对部分术语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的3.3~3.5;GB/T3608-1993的3.3~3.5);---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阵风风力[本标准的4.2A);GB/T3608-1993的4.2A.];---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高温条件[本标准的4.2B);GB/T3608-1993的4.2B.];---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低温作业环境[本标准的4.2C);GB/T3608-1993的4.2C.];---增加了冷水作业客观危险因素,并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的4.2D)];---修改了光线和能见度条件[本标准的4.2F);GB/T3608-1993的4.2E.];---修改了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接近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标准的4.2G);GB/T3608-1993的4.2F.];---修改了立足处只有很小的平面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很小的平面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本标准的4.2H);GB/T3608-1993的4.2G.];---修改了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的搬运这一客观危险因素,用体力劳动强度代替了搬运重量,并规定了属客观危险因素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本标准的4.2I);GB/T3608-1993的4.2I.];---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环境中作业的客观危险因素[本标准的4.2J)];---修改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增加了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的内容[本标准的4.2K);GB/T3608-1993的4.2H.];---删除了附录A中有关符号表示的内容[GB/T3608-1993的A1]。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解释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宝仁、吴焕荣、顾礼铭、唐一鸣、霍文晶、蒋瑞靓、钟晴威、尹建国、贾骏、马罡亮。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订。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关注次数:31次标准上传日期:2009-12-16发布日期:2008-10-30实施日期:2009-06-01首次发布日期:1983-04-15英文标准名称:Classificationofworkatheights采用国际标准:无标准类别:国家标准标准页数:8页主管部门:45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单位:469-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人:邵宝仁、吴焕荣、顾礼铭、唐一鸣、霍文晶、蒋瑞靓、钟晴威、尹建国、贾骏、马罡亮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文标题: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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