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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不再满足合格标准,除银监会另行规定,3个月内,商业银行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月后,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覆盖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风险。商业银行应监测并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类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是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2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资本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的覆盖程度。(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纳入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交易风险暴露1.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如果为自身提供清算,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如果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且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导致客户损失时需弥补客户损失,商业银行对该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为2%。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附件8的计量规则计算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和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的交易风险暴露。2.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对客户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不论商业银行为该交易提供保证,还是仅作为客户与中央交易对手之间的中介,均应参照《资本办法》附件8的计量规则,按照双边交易对客户风险暴露(包括潜在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暴露)计提资本。鉴于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的交易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平仓,商业银行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时,可对客户风险暴露乘以不低于0.71的系数(若保证金风险期间为5天,则系数为0.71;若保证金风险期间为6、7、8、9或10天,则系数分别为0.77、0.84、0.89、0.95或1)。33.作为客户:对清算会员和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1)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清算会员的客户,在该交易中清算会员充当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之间的中介,并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抵消交易,商业银行对该清算会员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如果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直接交易,该清算会员提供保证,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为2%。上述两种情形下采用2%的风险权重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中央交易对手将抵消交易识别为客户交易,并持有相应的抵押品,且清算会员具备相应制度安排,确保在清算会员违约或破产、清算会员的其他客户违约或破产、清算会员及其他客户同时违约或破产等三种情形下,清算会员都能防止该客户的任何损失。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当局要求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在上述三种情形下,都将受到相关法律保护而不会遭受损失。b.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则、合同或监管安排能够保证,若清算会员违约或破产,与该清算会员的抵消交易将非常有可能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或被中央交易对手间接执行。(2)如果在清算会员和清算会员的其他客户同时违约或破产时,不能保证作为客户的商业银行免受损失,但上述两个条件中其它条件都满足的情形下,客户对该清算会员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3)若上述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会员的客户,应按照双边交易计算对该清算会员风险暴露(包括潜4在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参见《资本办法》附件8。4.抵押品的处理不论商业银行提交的资产是否作为抵押品,均应对其计提资本。如果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会员或客户,其资产或抵押品提交给中央交易对手或另一家清算会员,且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按照资产或抵押品持有主体确定风险权重(如果持有主体为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为2%),进而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如果抵押品由托管人保管且以破产隔离方式持有,无需对该抵押品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若中央交易对手代表客户持有抵押品且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但满足上述3(1)条件的该抵押品风险权重为2%;满足3(2)条件的该抵押品风险权重为4%。(二)违约基金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可以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算对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包括违约基金风险暴露和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不超过其对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20%,计算公式如下:%+%;%iiiMin2TE1250DF20TE其中,TEi为商业银行“i”对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DFi是商业银行“i”缴纳中央交易对手的违约基金。5三、商业银行对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双边交易计算对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二)商业银行对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违约基金风险暴露包括已缴纳的违约基金、未缴纳但应中央交易对手要求必须缴纳的违约基金。如果商业银行有未缴纳的违约基金承诺,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要求商业银行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6附件1: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为获得行政许可开展相关业务并经监管当局公开认定为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若未经监管当局认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标准判断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一、中央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该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持续严格审慎的监管,并实施了支付清算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二、若中央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尚未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提供与其交易的中央交易对手清单并评估中央交易对手的监管是否符合支付清算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商业银行认定的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需得到银监会认可。三、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应有能力计算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新这些数据及计算结果,并与清算会员和监管部门分享计算结果。相关计算主要包括:该中央交易对手拥有的财务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在一个或多个清算会员违约时这些财务资源吸收损失的能力等。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中央交易对手对所有清算会员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计提的虚拟资本要求KCCP。公式如下:max;CCPiiiclearingmembersiKEBRMIMDF0RWCapitalratio其中,7RW(风险权重)为20%;Capitalratio(资本比例)为8%;max(EBRMi-IMi-DFi;0)是中央交易对手对清算会员“i”的风险暴露;EBRMi代表了对清算会员“i”风险缓释前的风险暴露(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分别按照《资本办法》附件8第二、三部分计算);该公式中,追加的变动保证金反映在对各交易的市价估值中;IMi是清算会员“i”缴纳的初始保证金;DFi是清算会员“i”缴纳的违约基金。关于该步骤的补充说明如下:(1)这里所称的风险暴露是指中央交易对手对清算会员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对于场外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按照《资本办法》附件8第二部分计算,对于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资本办法》附件8第三部分计算。(2)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KCCP并采用净额结算时,《资本办法》附件6第三部分(六)的公式应替换为ANet=0.15*AGross+0.85*NGR*AGross。其中,NGR的分子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即EBRMi,若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附加因子),NGR的分母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总额。NGR必须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若无法按照上述要求计算NGR,应按照本文件第三部分(二)的方法计算。(3)清算会员应按照中央交易对手与单家清算会员达成的净额结算协议考虑净额结算的作用。银监会可以要求采用更为细化的净8额结算组合。2.计算所有清算会员的总体资本要求。假设两家清算会员违约且所缴纳的违约基金无法分担中央交易对手损失时,则计算公式如下:'''22*''21'1()()()CCPCMCCPCMCCPCCPCCPCCPCCPCMCCPCCPcKDFcDFifDFKiKcKDFcDFKifDFKDFiicDFifKDFiiiμ其中,K*CM为所有清算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的总资本要求;DFCCP为中央交易对手自身财务资源(如实收资本、留存收益等),这些资源应在清算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之前用于吸收其损失;DF'CM为未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CMCMiDFDF2DF,其中iDF是每家清算会员已缴纳的违约基金的均值;DF'为可用于吸收损失的实收违约基金,假定DF'=DFCCP+DF'CM;C1是一个递减的资本因子,在0.16%和1.6%之间,103'16;016%..%=.CCPcMaxDFK;C2为100%;μ=1.2。公式(i):当中央交易对手实收违约基金(DF')小于其虚拟资本要求(KCCP)时,采用公式(i)计算。该情形下,清算会员未缴纳的违约基金可能会被用于吸收损失,由于其他会员无法及时补9交违约基金,清算会员的风险暴露可能扩大,因此,对KCCP中未缴纳部分应采用1.2的乘数因子。如果所有清算会员的违约基金(DFCM)用于吸收损失后,还需动用中央交易对手自身财务资源,这部分资源可计入用于吸收损失的违约基金(DF')。公式(ii):当中央交易对手自身财务资源(DFCCP)和清算会员违约基金(DFCM)都用于覆盖中央交易对手虚拟资本要求(KCCP),且两者总和大于KCCP时,采用公式(ii)计算。若中央交易对手在动用清算会员违约基金(DFCM)之前动用自身的财务资源吸收损失,那么DFCCP可计入用于吸收损失的违约基金(DF')。否则,若中央交易对手自身财务资源按比例或按功能分配使用,并与清算会员的违约基金(DFCM)同时用于吸收中央交易对手的损失,那么需视情调整该公式,相应的中央交易对手财务资源可按照清算会员的违约基金处理。公式(iii):当DFCCP首先用于吸收损失,且大于KCCP时,采用公式(iii)计算。该情形下,在清算会员的违约基金(DFCM)吸收损失之前中央交易对手自身的财务资源吸收了中央交易对手所有损失。3.按照各清算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比例来分配K*CM,计算单家清算会员的违约基金资本要求(KCMi)。*12=+iiCMCMCMDFNKβKNDF其中,N为清算会员的数量;10DFi为清算会员“i”缴纳的违约基金;DFCM是所有清算会员缴纳的违约基金;β=,下标中1、2代表值最大的两家清算会员,对于场外衍生工具,,对于证券融资交易,。如果中央交易对手未要求清算会员缴纳违约基金,上述分配公式不适用时,应根据清算会员承诺的违约基金比例分配;否则,可以根据清算会员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分配。11附件2:相关名词解释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某一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违约所导致的风险。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经济价值为正数,则将会产生损失。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不同,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是单向的,只有贷款人面临损失的风险,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则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即:相关交易的市价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既有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并且具有不确定性,随市场因素的变动而变化。2.
本文标题: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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