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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一、车辆的管理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为加强小区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一、业主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二、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三、业主若搬出小区居住,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结清有关的费用,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四、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五、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六、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七、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八、为配合辖区民警和居委会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居委会在必要时参考。二次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房屋二次装修的管理,保障小区所有业主的安全及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制定如下装修管理规定:一、承重结构大楼承重结构(如:承重墙、柱、梁、板等)的位置、尺寸、强度都是经过严格设计计算得出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随意凿打,更不能开洞或开门。二、液化气管道大楼室内的燃气管道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敷设,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严禁随意改动或进行掩盖。如确属需要进行变更的业主须向市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供气企业更改并验收后开通点火。业主应向管理处提供相关证明。三、电气线路电线的敷设和电器的安装,业主应聘请持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电器的容量不应大于原设计的负荷。四、给排水给排水管道的改造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业主装修时应对卫生洁具、地漏、下水管道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堵塞由业主负责清理疏通并承担一切费用。在修改排水管道时,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五、防水业主装修时对厨房、洗手间等部位应做好防水管理。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房屋渗漏水,由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六、装修材料1、装修一律采用防火材料。2、外墙门窗、防盗网、空调架等选用材料应以经过一段时间后不污染外墙为原则。七、外部装修1、安装防盗网.底层允许安装防盗网,但业主必须按管理处规定的统一式样、材料、安装方法安装。2、进户门可以加装防盗金属门,但业主不得改变原有门洞的设计,不得妨碍楼道通行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3、外墙门窗不得随意改动。八、施工场地业主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公用地方加工或堆放材料。九、垃圾装运及清理业主的装修垃圾须用袋装运,出户的垃圾不准在公共场所过夜堆放,须及时运走,防止阻塞公共通道和影响小区美观。十、装修时间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不得影响周围业主的休息,施工时应尽量降低噪音(如关好门窗等)。2、小区内装修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2:00~6:00。3、如业主装修工期紧,征得管理处同意后,装修时间可延长至晚上9:00但在晚上6:00~9:00间,禁止使用电动机械,禁止在楼内喷油漆,烤漆。4、装修工期一般不超过30天。十一、防火业主在装修期间,应确保装修施工人员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如不得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中,严禁在室内吸烟、用电炉做饭等。进行电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十二、其它1、业主应在申请获管理处正式批准后,方可派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2、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临时增加装修项目,须报管理处审核批准。十三、处罚1、业主若不按第一、第二项要求进行施工,经管理处检查发现,限其修复,情节严重的管理处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诉讼。2、业主若不按第三至十二项要求施工,管理处有权采取没收工具等强制性措施暂停业主的装修。3、业主装修完毕须由管理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十四、施工队伍1、业主应确保所有进入小区内装修的施工人员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修责任书》并领取临时出入证和施工许可证,如管理处检查中发现无证施工人员,将强制其离开楼宇。2、业主应确保进入楼宇装修的施工队伍服从管理处管理,遵守小区内一切管理规定。如施工人员不服从管理或经教育仍然不改者,管理处有权拒绝该施工队伍进入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一、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业主支付。六、业主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可视情况联系业主进行复核。暂住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定,确保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非法活动。二、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户籍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临时户口。三、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所签发的暂住证。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五、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按时间要求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六、凡暂住人员须持有合法证件并自觉到管理处进行登记。七、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八、暂住人员不得在小内从事非法活动。社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六、节约用水、用电,严防火灾隐患,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七、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不得进行非法的活动。八、使用有偿娱乐场所应按价交费。商业网点管理规定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和档次,为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典雅的居住环境,保障商户、业主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租赁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三、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四、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五、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六、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七、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小区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申请,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九、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十、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十一、经营者要搬出小区时,必须将垃圾清理干净,由管理处人员进行检查,铺位有受损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有线电视管线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小区有线电视设施完好,业主正常收看,制定本规定:一、业主收看有线电视,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费用。二、业主进行装修时,不得损坏有线电视管线或其它设施。若有损坏,管理处有权令其修复。三、业主对有线电视管线不得擅自改动,若线路信号弱,影响收看应及时向管理处反映,由有线电视台人员或管理处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四、不提出使用申请,私自连接有线电视线路,或连接的线路与申请的不符,由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处理。五、有线电视设施、管线不论设置于业主所属物业内还是在公共区域都属公共设施,业主应予爱护。六、技术人员对有线电视管线进行维修、保养时,业主应予配合,提供便利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为保证业主安全使用燃气,制定本规定: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
本文标题: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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