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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前言近年来上海市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两个环线和“三横三纵”骨干道路的基础上,内环高架以内方格路网基本形成。近期伴随着中环线的初步建成,内环高架以外的放射性道路网不断完善,“三环十射”为骨干的中心城快速道路系统即将形成。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作为交通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和一致性的特点,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补充规定。我国已经发布并实施了多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但与日新月异的现实要求仍有差距,城市道路的交通指路标志系统仍有较多不足之处。为使本市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现依照《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总体要求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原则规定,特编制《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对涉及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技术要求及设置方法进行了细化、调整和明确。《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共分5章11节和6个附录,总结了本市和国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成功做法,并学习、吸收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旨在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使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系统达到适应上海和领先全国并与国际接轨的目标。1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1总则1.0.1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上海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使之更趋系统化、规范化人性化和清晰化,编制本规定。本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原则,并参照国际、国内有关的经验编制。本规定的主要参考文献见附录A。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A20范围(含A20)以内的城市道路,A20以外的城市道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0.3设置原则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和便捷,且应符合下列设置原则:(1)清晰、醒目地展现标志和标线所固有的外部形态特征,以充分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2)正确、简明、立体地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信息量既不过载,也不缺失;(3)传递的信息应当给予道路使用者以必要的反应时间,对于重要的信息应当按一定规律重复出现;(4)标志和标线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应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一个全方位的、无矛盾的、不易产生歧义的、渐变的信息链;(5)对同一信息有多种表达方式时,应优先采用有明确含义的图案,其次采用明确的数符,再次采用文字;(6)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1.0.4相关标准本规定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均以颁布时间昀新者为准。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除在本规定中未提到的,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执行。2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2路网及其指路系统2.1路网的构成本市的城市道路网络由中环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申”字形高架路、内环地面道路、连接内环高架路和A20的放射性干道、“三横三纵”骨干道路、内环高架路以内方格路网以及其它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构成,见图2.1。图2.13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2.2指路系统2.2.1指路系统的概念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是用以指示行进道路前方、左方和右方所连接的道路和可到达地域的指路标志总和。2.2.2指路系统的分类本市指路系统分成以下四类:A类系统:城市快速路及封闭式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目前包括内环高架路(含杨浦、南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中环路、逸仙高架路、沪闵高架路上的指路标志系统。A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A类道路。B类系统:由“三纵三横”骨干道路、城市快速路辅路以及贯穿A20和内环的放射性主干道和其它一些跨区域交通性骨干道路组成的道路网络上的指路标志系统。(所包括的道路见表3.6.2.3.1.1B中系统远节点)。B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B类道路。C类系统:除B类系统道路之外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跨区域双向四车道(含四车道)以上的支路指路标志系统。C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C类道路。D类系统:除A类、B类、C类系统外的其它支路的指路标志系统。D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D类道路。2.2.3节点的概念节点是指路系统中重要的地名或路名的预告内容。A类指路系统的节点可分为方向节点和地点距离节点。方向节点是进入某条A类道路前,预告该道路主要通向的信息。地点距离节点是预告当前A类道路可以到达的主要路名或地名信息。B、C、D类指路系统中的方向节点可分为近节点和远节点。近节点指邻近的与本道路相交的主次干道名。远节点是表示行进方向与本道路相交的主干道名或地名,远节点在一个路段中是固定的,一条道路中可能有几个远节点并按本规定选用。指路标志应根据节点的不同按本规定设置,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层次性的指路系统。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53交通标志3.1一般规定3.1.1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3.1.2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一般按本规定执行。3.1.3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GB/T8416-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3.1.4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指路标志应采用汉英对照,本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路名、地名及常用语汉英对照见附录B。3.1.5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内外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为绿色,城市一般道路的指路标志为蓝色,旅游景点标志为棕色,其他标志衬底色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3.1.6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安装应满足道路净空的要求,并考虑因路面加铺对净空高度的影响。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3.2指路标志的分类3.2.0指路标志的分类上海市指路标志分为A、B、C、D四类。A类标志版面见图3.6.2.2.1-图3.6.2.2.6,B类标志版面见图3.6.2.3.1,C类标志版面见图3.6.2.4,D类标志版面见图3.6.2.5。A、B、C、D四类指路标志的选用参见3.6.2中相关内容。3.3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3.3.1应根据线形、交通状况、交通管理要求、环境及气候特征等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标志。3.3.2应统筹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一致,防止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设置。3.3.3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标志一般设置在道路的右方或上方,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道路左侧。如有中央分隔带,且中央分隔带宽度≥1m时,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上。标志设置位置应与建筑物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3.3.4前置距离应满足道路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并采取措施的时间要求。前置距离可参见表3.3.4。交通标志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附近;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表3.3.4前置距离表设计车速(km/h)1008060403020前置距离(m)160110754030203.3.5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如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道树、绿篱、路上构筑物、其它标志和其它道路设施对标志板面的遮挡。3.3.6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同一根标杆上设置标志板不应超过四种。3.3.7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6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3.4标志板、标杆的材料及制作3.4.1标志板和标杆的材料及制作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道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18833)的有关规定。3.4.2标志底板制作一般选用铝合金板材料。铝合金板材料的拉伸强度应不小于289.3MPa,屈服强度不小于241.2MPa,伸长率不小于4%~10%。标志板厚度为1.5~3.5mm。标志底板面积小于1m2时可选用玻璃钢材料。3.4.3标志面反光膜材料应选用二级及以上反光膜,反光材料色泽耐用期应达到7年,同时7年耐用期内反光材料的昀低逆反射系数应满足国标相应级别的逆反射系数要求。多路交叉口、有背景光源干扰的情况下宜选用反光性能更好的反光膜。3.4.4A类标志底膜为绿色时,版面文字、图案及数字应采用一级反光膜,底膜采用二级反光膜。A类标志底膜为白色时,版面文字、图案、数字和底膜均采用二级反光膜。3.4.5城市隧道中应使用主动发光交通标志。3.4.6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及钢管等材料制作。钢柱应进行防腐处理,钢管顶端应加柱帽。标志柱应选用合适的形式与基础连接。钢制立柱、横梁、法兰盘,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550g/m2。3.4.7用于标志板与支撑件连接的不锈钢万能夹是国际通用的紧箍件,它由不锈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其材料牌号见表3.4.7.1。表3.4.7.1连接件材料牌号连接件名称AISI牌号中国牌号扎带和扎扣SS2011Cr17Mn6Ni5N夹座SS3040Cr18Ni9扎带的边缘应平滑,以防损坏支撑件的镀层;扎扣和夹座上应分别有四个尖锐触角,在紧固时能切入构件中防止标志板松动。扎带的技术参数见表3.4.7.2。7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表3.4.7.2扎带的技术参数扎带宽(mm)扎带厚(mm)昀低屈服强度(N)昀低断裂强度(N)伸长率(%)线胀系数K(在0~100℃)19±3%0.76±2%6000100004015.7×10-6×C°3.5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3.5.1汉字汉字的字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汉字的字体采用标准黑体(简体)。(2)表达主要内容的汉字字高(h)应满足国标相关规定,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适当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A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h)宜为50cm,应不小于40cm;2)B类和C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h)宜为40cm,应不小于35cm;3)D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h)宜为35cm,应不小于25cm;4)行人指路标志的汉字高度h=15cm5)交通管理标志的辅助标志汉字高度参见附录D。(3)表达非主要内容的汉字字高宜为0.75h。(4)汉字的字宽与字高宜相等。(5)汉字的笔划粗为字高的0.1倍,阿拉伯数字的笔划粗不小于数字高的0.17倍。汉字应满足中文书写习惯。(6)当路名和地名信息的文字超过6个字时,应采用不产生歧义的简称。3.5.2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按附录C规定。(2)英文采用小写,首字母大写。英文字高为对应汉字高度的0.5倍。8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3)表示距离时,阿拉伯数字整数位字高应同汉字字高h,小数点直径与整数位数字的笔划粗相等,小数位的字高应为0.75h;千米符号应采用“km”,“k”字高为0.75h,“m”字高为0.5h。(4)指路标志上,道路编号标志和道路命名标志图形中的英文字高h,为数字字高应为0.9h,见图3.5.2。图3.5.2道路命名标志图形的排版(5)英文的总宽度不应超过对应汉字的宽度,否则应采用缩写。3.5.3指路标志的文字间隔、行距和标志边缘距离指路标志的文字间隔、行距和标志边缘应符合下列要求:(1)汉字采用横排,横向间隔应不小于0.1h。(2)汉字间的行距应不小于0.2h。(3)英文和阿拉伯数字的横向间隔应不小于0.05h。(4)汉英两种文字对照时宜采用上下对照形式,英文与汉字之间的行距不小于0.2h。(5)文字与标志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0.3-0.5h。9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13.4h≥6.9h1h≥0.2h0.5h≥0.2h0.5h≥0.2h0.65h1.45h0.7h1.45h0.7h0.45h≥0.2h0.75h≥0.4h≥0.3h1h≥0.2h1h≥0.2h1h≥0.5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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