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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合同样本】第四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员工申诉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的终止集体谈判的程序集体谈判的结构集体谈判过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员工申诉程序关键字:申诉程序是一种正式沟通渠道,用以在问题出现后尽快的处理有关的申诉,虽然企业第一线的负责人通常离问题最近,但是负责人不可能在申诉方面花费太多的精力,因为除了申诉之外,他们还有太多的事要做。有时甚至他们自己就是被申诉的对象。申诉程序可包含不同的步骤,下图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申诉程序:申诉仲裁是一种解决矛盾的手段,它石油第三方对劳资双方因对劳工合同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进行裁决。这种仲裁不应该与合同仲裁混为一团。申诉仲裁是根植于集体谈判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体合同的内容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就是指企业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于企业集体合同是关于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契约,因此,凡是在企业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都可以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涵盖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方方面面,具体主要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险与福利、学徒、培训、雇佣与解雇、合同的期限与履行、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甚至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问题等。美国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典型的美国企业集体合同包括三个部分:(1)合同的序言部分。主要陈述合同的总目的和涉及的总范围,以及对工会的承认程度。(2)合同的正文部分。这是合同的主要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条款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工资、工时和其他雇佣条件各种劳动标准问题。(3)合同的结尾部分。主要就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日期做出规定。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条款:第一,工资条款。工资条款要涉及到工资的总增长额、增加工资的起点日及其对过去的适用范围、奖励工资、“停工期”工资、日工资及周工资的计算、班奖金、临时调动的补贴、圣诞节补贴以及加班费等诸多工资问题。第二,工时条款。工时条款主要规定节假日、在企业期间的休息、洗浴和用餐时间、请假外出以及投票时间等问题。第三,工作条件条款。工作条件条款要对职工的调动、体检和安全问题等做出规定。第四,工会保障条款。工会保障条款主要就承认工会、只雇佣工会会员、代扣会费和不罢工条件等问题做出规定。第五,雇员保障条款。雇员保障条款涉及到解职费、申诉程序、资历、工会管理人、年老人的工作、健康与福利计划、医疗计划、分组保险计划、退休金计划以及有保障的年薪等诸多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尽管两种合同的主要目的都是约定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内容涉及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即劳动者和管理者,但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则是不同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和企业管理者;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劳动者集体和企业管理者。2、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存在差别。企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将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各各方面都要包括进来;企业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涉及到劳动者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可以将劳动关系中的各个方面都包括进来,也可以只包括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内容。此外,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言,企业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对劳动权和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约定;而企业集体合同则要对劳动关系或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设置具体标准。这就是说,企业劳动合同的目的只是在于确立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集体合同则要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设置标准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3、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企业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管理者双方签订的,因此,它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管理者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集体合同是由企业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与企业管理者或其团体签订的,因此,它对工会所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和企业管理者或其团体所管理的各个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企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企业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要以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准,更不得与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的履行所谓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企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由于企业集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主要是工会组织和企业管理者或其组织,而合同内容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因此,这里用“当事人和关系人”来表示企业集体合同涉及到的当事人。这就是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即包括工会组织和管理者组织对合同的履行,又包括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合同的履行。履行企业集体合同,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当中,当事人和关系人针对合同的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的履行方法。对于标准条款的履行,主要是企业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始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和履行个人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各项劳动条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义务条款或目标条款的履行,主要是将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和目标具体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会工作计划当中去,并采取措施,实施和实现这些计划。对于内容十分明确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只需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即可;对于内容不太明确的条款,若国家有法规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规规定的办,若国家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则由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重新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又有按份履行和连带履行之分。所谓按份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中的各关系人之履行按份由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面的义务;连带履行则是指各关系人履行本方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全部。集体合同的变更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只有在原订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法律的许可;否则,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作为变更企业集体合同的条件,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主要包括:(1)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导致企业集体合同无法履行;(2)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原规定的有关标准低于现行法规的要求;(3)发生不可抗事件如水灾、火灾或地震等,致使集体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4)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某些主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等。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一般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一般为:首先,一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进行协商;其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后,合同变更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终止所谓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依法解除合同等而使合同法律效力消失。企业集体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集体红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当然,合同也可以依法延期,但必须符合法定手续,且在延期到期后,合同也应立即终止。2、企业集体合同因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关系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后,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这时,合同应当终止。这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企业集体合同来说,更为合适。在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即行终止。3、企业集体合同因合同依法解除而终止。企业集体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这样几种:(1)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企业集体合同解除。(2)无条件单方基础。企业集体合同的无条件单方解除适用于不定期合同的解除。(3)有条件单方解除。对于定期企业集体合同、未履行一定期限的不定期企业集体合同,一般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放可解除。这些条件限定要有的法定事由,如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团体解散等。当企业集体合同解除的这些法定事由成立后,解除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书面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同时,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4)裁决或判决解除。当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要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部门或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合同的裁决或判决。集体谈判的程序所谓企业集体谈判的程序,一般是指企业集体谈判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实际上是谈判双方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包括从准备阶段到正面交锋直到集体合同签订阶段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努力的总称。企业集体谈判的程序所涉及的问题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谈判对手的承认、谈判义务、谈判的常设机构、谈判的准备、谈判进程、谈判代表授权以及集体合同期限等。第一,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在实际实施企业集体谈判以前,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主要是企业管理者一方对工会组织代表资格的承认问题。第二,谈判义务和常设机构问题。谈判义务主要是针对企业管理者或雇主而言的。而谈判常设机构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谈判义务、保证谈判的连续举行;也有利于双方就有关问题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开展研究,为谈判顺利举行奠定基础。第三,谈判准备问题。谈判准备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举行集体谈判各自进行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一般来说,有(1)拟定谈判方案。就是要根据近期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双方当事人各自拟定内容包括谈判的基本原则、最低目标和主要谈判策略等在内的谈判方案,以便自己一方在谈判中做到有的放矢。(2)组建谈判组织。即在没有谈判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临时成立自己的谈判机构,具体确定自己一方的谈判人员及其首席代表。(3)约定谈判日期和地点。这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的。(4)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或主管机构。即要将预定的谈判主体、谈判日期和谈判地点以及谈判的双方当事人代表等上报政府或劳动问题的部门或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在谈判准备阶段,企业管理者还有义务向工会方面提供企业准确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以作为双方谈判方案和进行具体谈判的客观依据和共同基础。第四,谈判进程问题。谈判进程就是指具体的谈判实施和进展。一般来说,会出现下面几种情形:一种是谈判双方相互谅解和妥协,谈判很快达成协议;另一种时就有关问题互不相让,谈判陷入僵局,但经调解后可以达成协议;还有一种是谈判陷入僵局后,经调解无效,导致谈判破裂甚至引起工人罢工或关闭工厂事件,这时就需要由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办法加以解决,或由政府出面促成谈判继续举行,直到最终达成协议。第五,谈判代表授权问题。主要是指谈判代表有无权利签订经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即谈判集体合同。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可经企业职工大会的批准。第六,集体合同期限问题。合同期限的长短各有所长。期限较长,有利于职工的就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期限较短,有利于劳方通过不断谈判来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企业管理者在这方面可以灵活掌握。集体谈判的结构所谓企业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企业集体谈判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集体谈判在哪些级别上进行。也就是说,谈判是建立在企业级别上,还是建立在行业级别上;是建立在地方一级上,还是建立在全国范围内;是建立在单个级别上,还是建立在多个级别上等。由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集体谈判的发展实践可知,企业集体谈判的结构是由历史因素、市场状况、主体情况、谈判内容以及国家法律与政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决定的。就我国目前企业结构的复杂状况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言,单独采用哪一级谈判结构都不能适合实际的需要,而在近期内建立行业谈判和企业谈判两级结构较为合适;行业谈判较为适合于国有企业,企业级谈判较为适合于非国有企业。其分析的基本背景和基本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我国长期以来是中央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主体力量强大,其中的工会组织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只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尽管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来,情况有所变化,但国有企业这种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国有企业内的集体谈判很难或基本不能规范的开展。(2)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私有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本文标题:【合同样本】第四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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