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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目的强化“谁管理,谁负责”的全员安全管理制度,激发公司各级组织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3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4职责4.1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制订违章及事故罚款惩处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台帐的建立和维护;4.2奖励由所在岗位申报,书面形式报主管,由主管核实后报安全办,10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小组讨论通过;4.3处罚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安全考核为准,由检查人员报主管批准;5费用落实5.1由安全办每年计划安全奖励资金,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按规定提取建立,安全办控制使用;5.2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6标准6.1奖惩要求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可为奖金和行政奖励,处罚可以分为罚款和行政处罚;6.2具体实施参见《安全生产奖惩细则》;7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8相关文件《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安全生产奖惩细则》1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督促公司全体员工自觉地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此制订本细则;2奖励部分2.1在公司每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先进部门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荣誉称号,并给予部门负责人500元奖励,给予部门安全员200元奖励;2.2在公司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200元奖励;2.3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工伤事故或对事故抢救有贡献的,通报表扬并给予200元奖励;2.4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遭损失的,给予200元奖励;2.5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设施、设备、装置和劳动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发明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2.6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给予100-200元奖励;2.7对危险作业提出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可靠执行的,给予100-200元奖励;2.8对于直接防止一起重大事故或重伤事故有功者,给予通报表扬晋升一级工资外,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2.9对直接防止一起轻伤事故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200元以上奖励;3处罚部分3.1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当年不能评选先进,不能提升使用;安全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须经重新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2人身伤害事故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和负责人各种先进评比一票否决,必要时引咎辞职,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济处罚参照3.3;因违章造成他人受轻伤的,视伤害程度,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或记过一次,经济处罚参照3.3;3.3财产损失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十作为处罚总额,超一万元损失的罚一万元的百分之十加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五作为总处罚额,直接责任人承担百分之四十,段长承担百分之二十,班组长承担百分之十,主任承担百分之五,主管承担百分之二,执行总经理承担百分之一,总经理承担百分之零点七。(如总损失额为一百元,处罚责任人总额为十元。十元的百分之四十处罚犯错误人员的部分,即犯错误的人员罚4元,段长2元,班组长1元以次类推;3.4其它违章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处罚进行作业的部门或个人30-5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等作业规定的视情节罚:30元/人、次;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500元,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个、堆,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烟区者罚100元/次;不按规定开展、参加安全活动的罚20元/次;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佩戴,扣罚20元/人、次,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50元/人;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及超速行驶罚款50元/次;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20元/人、次;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元/处;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人50元/人、次;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隐患整改通知单》按期完成的,扣罚30-50元/项;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扣罚50元/人;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20元/次;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50元/起;凡因设计、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30-50元/人、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加倍处罚: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REVISIONHISTORYRevChangeLogDatePreparedbyApprovedbyAFirstrelease2016-06-24ZhangHaijunEricCui
本文标题:6BMC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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