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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仁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奖惩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加强重庆宏仁医院医疗风险合理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宏仁医院全体医务人员。第三条本规定对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遭患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相关人员或科室均先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的处罚。第四条本规定对发生医疗争议中存在医疗缺陷的科室及个人,经“重庆宏仁医院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意见、各级医学会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法院判决等认定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责任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处罚。第五条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执业1-3个月,严重者停执业6个月,并在医务科或者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学习,考核合格后恢复执业;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第六条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第七条医疗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纠纷):指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经过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科室全体按以下比例承担: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承担5%;二十万元至五十万承担1%,五十万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100万=10000元(二十万元以下)+3000元(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2500元(三十万元以上)=15500元。责任人承担10%或者免于处罚。科主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副主任参照主任标准执行):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1%;十万元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100万=1000元(十万元以下)+4500元(十万元以上)=5500元。(如责任人为科主任只按责任人处罚标准,不重复处罚)。第八条医疗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争议):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脱岗、漏岗、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医疗责任事故包括:1.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未按照首诊负责制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2.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而不请示、会诊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4.护理工作中,查对错误,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5.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6.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7.检验、放射、电诊、胃镜、彩超、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8、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9、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10、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科室全体按以下比例承担: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承担6%;二十万元至五十万承担1%,五十万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100万=12000元(二十万元以下)+3000元(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2500元(三十万元以上)=16500元。责任人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20%;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承担10%、五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5%,十万元至三十万承担3%,三十万以上承担1%,例如:赔偿100万=2000元(一万元以下)+4000元(一万元至五万元)+2500元(五万元至十万元)+6000元(十万元至三十万元)+7000元(三十万元以上)=21500元。科主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副主任参照主任标准执行):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2%;十万元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100万=2000元(十万元以下)+4500元(十万元以上)=6500元。(如责任人为科主任只按责任人处罚标准,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在医疗争议赔偿案件中,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案例,免赔额及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案例,经“重庆宏仁医院专家委员会”专家认定存在医疗缺陷由责任人或者责任科室承担按照第九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拒不承担的,报请院委会处理。第十条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全年无投诉科室,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报请院办公会给予相应奖励。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医疗纠纷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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