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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授权管理准则T4主办2015年3月12日订定第一条(主体)为使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钢公司)或日钢集团关系企业(以下简称关系企业)之技术,于授权予集团内关系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技术接受人)时,能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准则。第二条(定义)本准则所称关系企业,指独立存在而与日钢公司具有下列关系之公司:一.为日钢公司之从属公司。二.相互投资之公司。本准则所称技术,指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拥有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之技术。但不包括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与他人共有,而依法律或合同限制授权他人使用之技术。本准则所称技术,系指足以影响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竞争优势之技术。本准则所称授权,其类型如下:一.专属授权:指独占性授权,亦即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仅对技术接收人授与在授权范围内,单独享有行使该技术之权利或地位,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且在无特约保留情况下,亦不得自行实施。二.非专属授权:指非独占性授权,亦即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在订立授权合同时,就相同授权范围,仍保留由自己使用或得再授与第三人利用之权利。第三条(授权区域)经我国主管机关赋予合法垄断、独占权利之技术,径以我国政府统治权所及地区之全部或一部为授权技术之实施区域。如该技术另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赋予合法垄断、独占权利者,径以各该国家或地区之全部或一部,为授权技术之实施区域。不具合法垄断、独占权利之技术,须先经第四条第二项所定“技术审查组”委托专利事务所查证,未与授权实施区域已获核准享有合法垄断、独占权利之知识产权抵触者,始得办理授权。第四条(技术授权审查)日钢公司各部门或关系企业办理授权前,均应检附授权技术数据,并说明拟授权之区域及类型,申请「技术移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查,申请表详如附件一。委员会成员由日钢公司有关部门副总经理组成,下设“开发评鉴组”、“技术审查组”及“综合协调组”三个功能小组,委员会组织及技术授权审查流程详如附件二。有关授权审查作业依下述程序办理:、一.由技术授权之一级单位填报「技术授权案件审查申请表」送“综合协调组”。二.“综合协调组”协调“开发评鉴组”及“技术审查组”进行先期审查。三.“开发评鉴组”及“技术审查组”收件后,由其小组成员协助进行个案评估/鉴价/核心技术判定/财产权/…等作业。四.先期审查须在10个工作天内完成,再由“综合协调组”通知召开委员会议进行授权审查。五.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综合协调组”依审查意见签办主要授权条件,并经总经理核定后,由原提报单位据以办理。六.提报单位拟订授权合同,经会“法律组”意见后完成签约,并复印一份送委员会备查。第五条(授权限制)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之核心技术,一律禁止授权予集团外之非关系企业实施。但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日钢公司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项但书以外之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技术,经委员会审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经日钢公司总经理核准者,方可办理授权:一.为执行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国产化政策者。二.该技术之授权,有助于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产品、副产品之销售或多元化经营者。三.为促进日钢公司及关系企业重迭性产品品级专业分工,提高日钢集团整体综效者。四.该技术非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生产营运所需者。五.需借助技术接受人之实施,以回收所投入之研发成本者。委员会将审查通过之技术授权案件,依前二项规定经日钢公司总经理核准时,应将下列事项一并陈核:一.主要授权条件,包括授权之类型、区域与技术授权对价总额及收取方式。二.如有第一项但书情事者,其理由。三.技术接受人与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有竞争关系,而依前项办理授权不致增加技术接受人对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竞争力之理由。第六条(对价计算)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所办理之技术授权,均应有相当对价。技术授权依下列方式收取对价:一.现成技术之授权,以权利金为对价。二.受托研究之技术授权,以权利金、委托研究费或研发成果之权利分享比例为对价。三.合作研发或研发策略联盟之技术授权,以权利金、共同研发成果之权利分享比例或其他权益分享方式为对价。技术授权之对价,应以投入研发成本为参考,并参酌下列因素订定之:一.产品之市场潜力及竞争性。二.产品之投资规模及风险。三.替代之技术来源。四.业界接受能力。五.研究开发费用之潜在接受研发成果对象之多寡。六.其他相关因素。如以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权利分享比例或其他权益分享方式为技术授权对价之全部或一部者,得以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从权利分享比例或其他权益分享方式所预期获得之利益,视为其技术授权对价总额之全部或一部。第二项权利金收取方式如下:一.一次收取权利金总额。二.依下列计算方式之一,分年(期)收取权利金:(一)依技术接受人每年(期)产品实际生产总量或依产品或公司全年营业收入总额之一定比例计算。(二)于技术接受人有税前盈余时,按每年产品或公司税前盈余之一定比例计算第七条(人员派遣费用)如日钢公司或关系企业派遣人员至技术接受人处指导、授课、解决疑难或排除故障等,均应收取日支费及差旅费。第八条(公平交易)技术授权须遵守国家公平交易相关法规,不得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情事。第九条(不负担保事项)就非现成技术之授权,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不担保授权之技术必能达到预期成果,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除尽最大之努力义务外,不负法律上一切义务与责任。就现成技术之授权,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仅负交付能达成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所说明成果之技术之义务,就下列情事,不负担保或损害赔偿责任:一.该技术所生产成品之合用性或商品性。二.技术接受人之预期利益之损失或其他间接性、结果性之损害。第十条(义务)除技术授权合同另有约定外,技术接受人之义务如下:一.负严格之保密义务。二.须依合同约定之期限、实施区域或目的范围使用所获授权之技术。三.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为确认权利金数额计算之正确性,得随时携同会计师查阅技术接受人之相关产品账册或营业收入之财务表册,技术接受人不得拒绝。四.不得将所获授权之技术再授权第三人使用,但依第五条取得日钢公司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五.技术接受人如派员前往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受训或观摩,须遵守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厂区一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危险因素之告知,工安、环保卫生、交通、日常生活起居、作息等规定。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如认有必要时,得于技术授权合同中约定,技术接受人须将实施结果及情形定期告知日钢公司或各关系企业。第十一条(技术授权合同)经日钢公司总经理核准之日钢公司技术授权案件,其技术授权合同由技术研发或管理单位所属副总经理核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日钢公司总经理核定之主要授权条件。各关系企业技术授权合同之核准权责,由各关系企业参照前项规定,自行订定。前二项技术授权合同签订前,得视需要会请日钢公司法制室协助审查。第十二条(罚则)日钢公司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准则者,依日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奖惩及机密维护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并追诉其民、刑事责任。各关系企业应比照前项日钢公司规章订定有关规定,以达宣示效果并利执行。第十三条(实施)本准则经日钢公司董事长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技术授权案件审查申请表申请日期://技术名称授权类型□专属授权□非专属授权授权区域说明:授权技术数据:主办单位(一级)主办人/电话一级主管
本文标题:技术授权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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