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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目的: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培训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公司安全教育教培规定培训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局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公司自行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公司自行培训)。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内容: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劳动保护用品:目前公司及劳务公司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有头部防护类、呼吸道防具类、防护手套、防护鞋和救生衣等。高温作业:目前,公司查验中心部分岗位属于高温作业,在长时间的高温环境下作业会产生中暑事故。防暑降温保健措施:1.高温作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及每年入暑前接受体检,有高温禁忌症应根据病情作出调离高温岗位。2.配备常用急救药和清凉饮料。《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规定: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的权利:1.劳动合同保障权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避险的权利5.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的义务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本文标题:物流公司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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