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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价格及其评估主讲人:朱道林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银行概念的理论界定概念的实际要求:通过概念界定,明确业务范围土地储备与土地银行应该是两个概念土地收购储备的性质谁进行土地收购储备政府一般经济主体土地收购储备的性质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满足公共目的企业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性质与体制政府事业单位,或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政府独资的企业单位社会上一般的经济主体能否进行土地收购储备目标与功能土地收购储备的目标垄断土地出让一级市场控制土地供给,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一个池子储水,一个笼头放水”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收购储备的经济功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防止土地收益流失公共管理目的与经济目的的协调问题范围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进行的旧城改造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单位灭失、公铁路报废等无人使用的土地没收的违法用地2.优先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3.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所有出让的土地都必须要经过收购储备收购方式土地收购的方式征用收回收购置换土地整理:拆迁,改造土地出让:收购土地卖出实践中的误区1.土地收购储备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宏观调控市场,还是政府积累资金2.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性质如何定位3.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否是唯一的收、储、让主体4.土地收储中心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什么关系5.是否必须所有的土地都必须先收储再出让6.土地收储资金压力巨大如何实现控制供给7.只有当出现买地人时再收储是否合理,是否必要8.土地收购储备与经营城市的关系经营城市是追求公共目的,还是追求政府收益实践中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实践中不管采用哪种收购方式,收购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均具有补偿性质(收回方式除外),即土地收购价格都是以一定的补偿费为基础确定的,同时考虑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有所差异。具体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按规定的补偿费标准确定2.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收购双方议定4.直接比照基准地价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收购价格内涵的界定与土地收购储备的性质、形式及收购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关系是相对应的,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产权构成不一样,其价格内涵也就不一样。目前各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土地收购价格中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收购对象、不同收购方式应如何合理地确定收购价格,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操作中也就存在着诸多困难1.土地收购价格内涵及其性质定位存在着理论上的混淆2.土地收购价格确定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方法3.过分强调土地收购的强制性造成对土地产权的侵害4.土地增值如何分配存在着矛盾5.土地收购价格与企业的安置补偿费相混淆土地收购的产权经济关系卖地方(被收购方)收购方式买地方(收购土地方)产权经济关系集体组织(所有权)农民(使用权)征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属于代行政府行为,典型的补偿性经济关系有违法用地等瑕疵用地行为的土地使用者收回属于代行政府行为,无偿划拨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者收购参考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参考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原土地使用者置换产权关系对换,经济关系对等土地收购价格内涵确定收购价格应遵循的原则1.土地收购的性质决定了收购价格的性质强制型、半强制型、补偿型、市场型2.价格构成应以产权构成为基础3.市场公平与公共利益原则兼顾土地收购价格的特征1.属于不完全产权价格2.具有补偿性,但应只是对土地的补偿3.通常是原用途下的价格土地收购价格是指被收购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下,于收购基准日的一定产权条件下的补偿价格收购方式收购类型收购对象产权关系收购情况描述土地收购价格内涵征用补偿型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征用集体土地收购价格就是征地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征地补偿项目、标准计算无偿收回强制型无主土地、因单位撤消等停止使用的土地、废弃建设用地、出让年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违法用地等被收购方失去合法的土地权利政府无偿收回土地无偿有偿收回补偿型净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净地在净地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偿收回待拆迁的市区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企业整体搬迁的土地有偿收回企业搬迁用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收购方式收购类型收购对象产权关系收购情况描述土地收购价格内涵有偿收回补偿型倒闭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倒闭企业用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收购半强制型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因规划调整,或产业结构调整,或因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要求而需收购的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剩余年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格承租土地使用权收购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剩余租赁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地上建筑物价格入股土地使用权收购入股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剩余年期的入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格授权经营土地收购授权经营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条件下,于收购基准日剩余年期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格置换划拨土地使用权置换划拨土地按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差价补偿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置换有偿使用土地按收购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价格测算标准差价补偿评估方法征地补偿法拆迁安置补偿法成本分析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案例比较法THEENDTHEEND征用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而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征用方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属于国家公共建设的需要;二是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原来属于集体所有,通过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征用土地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收回收回是指土地使用者因违法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期已满,或属于无主的土地等而被政府无偿收回的过程收回土地属于政府的执法过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通常有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无偿收回是指不给予被收回土地的使用者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土地收购价格问题,具体收回对象如违法用地、无主的土地、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等有偿收回是指政府在收回土地过程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的补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收回的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经济关系是拆迁补偿费,或称为按土地的开发成本补偿,即在收回过程中按国家和当地的规定给予原用地者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2.因单位拆迁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的土地。这种情况被收回的土地绝大多数属于划拨土地,经济关系也主要是拆迁安置补偿费收购收购方式是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取得土地的最主要方式。根据各城市实践中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经济关系是土地收购价格,即收购价格应考虑市场关系进行合理确定,如上海市规定按照当时市场价格的平价计算2.土地使用者主动申请收购。其经济关系应区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通常是采用补偿方式,即按平均土地开发成本进行补偿;而出让土地通常是除对土地开发成本进行补偿外,还考虑补偿原用地者已支付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收购3.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收购的土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如南通市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政府应该进行收购,并规定其收购价格按土地的开发成本补偿4.出让土地未按规定开发或转让的土地。如杭州、嵊州、济南等城市均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期或无力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应进行收购。收购价格按土地的开发成本补偿,由于是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其补偿费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需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5.五是剩余的土地。如南通市规定,征地撤组“农转非”后的剩余土地应进行收购;嵊州市规定,因水利设施建设或其他国家建设后新增的土地,应进行收购。收购价格同样是按照土地开发成本补偿置换置换是一种以地换地的易货交易,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为了储备土地,以其他的土地(通常是其过去已经收购储备并已开发完成的土地)置换将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于是一种易货交易,原则上实行等价、等物交换,因此各地均规定,对置换差价进行补偿依据补偿标准确定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确定,主要适用于征用方式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这种方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充分,政府从宏观操作上方向性强、步骤简单,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效力缺点在于缺乏市场机制的作用,且如果定价依据不充分,或定价不合理,会损害被收购方的利益,甚至引起原用地者与政府的矛盾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即土地收购价格由收购储备交易一方或双方委托有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如济南市规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评估,并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最后按确认的宗地价格的60%~80%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政府欲收购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是现今技术可行性最好、价位确定最准确的办法;但因其往往涉及一定的经费(评估费)支出、还需占用一定的时间等缺点,目前在实践中采用的范围有限收购双方议定在被收购储备的土地上建立产权交易关系的双方,经协商可以确定收购土地的价格如杭州市规定,可以“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这实际是在土地收购过程中,经双方讨价还价,按照卖出时的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使收购土地再开发所引起的土地增值部分地转移给了被收购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的价格,一般是双方所共同能接受的价格,此时产权交易双方的权益都能够得到适当体现直接比照基准地价确定直接采用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如浙江省嵊州市规定,土地收购价格按基准地价的4∶6比例计算成本,即按基准地价测算土地价格,其中60%作为企业投入成本返还,40%作为土地级差上缴市财政杭州市规定,土地收购补偿费可以“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直接比照基准地价确定收购价格比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要简便的多,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时效性等特点,而且基准地价又是政府发布的地价,这与土地收购储备的行政主体是一致的收购价格内涵及性质两种观点:一是将土地收购价格确定为土地收购补偿费,即属于补偿性质。这种观点比较普遍,在许多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性规定中均未提到“土地收购价格”,相应地以“土地收购补偿费”代替之。其基本出发点是土地收购具有强制性,具体的收购方式是征用、拆迁等,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明确,补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全国大多数城市均以这种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二是将土地收购价格确定为“准市场价格”,即认为土地收购价格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但是应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有的称为“市场价平价”),或者认为其与土地开发成本相当。上海、济南如此操作。确定价格方法不科学确定土地收购价格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存在着明显的“武断性”如有的城市规定按基准地价的4∶6比例计算土地收购价格,即60%作为企业投入成本返还,40%作为土地级差上缴市财政还有的城市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宗地评估价格的60%~80%确定还有的城市按照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平均基准地价的45%确定不管采用什么比例,以及
本文标题:土地收购价格及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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