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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等级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Ⅱ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Ⅲ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001502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Ⅳ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Ⅴ--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Ⅵ-----粗糙作业d>5.0Ⅶ-----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大件贮存-Ⅸ-----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维护系数值表3.2.8环境污染特征类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维护系数清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20.7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30.6室外道路和广场20.7第四章光源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0.5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50~8060~7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DDG+NGKNG+NGXGGY+NGXZJD+NGX30~6040~6030~4040~6060~8070~8060~7070~80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照明质量第一节眩光限制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1.1质量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灯具最小遮光角表6.1.3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直接眩光限制等级光源类型A、B、CD、EL≤2020°管状荧光灯20<L≤50025°15°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L>50030°20°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第6.1.4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表6.1.4光源种类灯具型式灯具遮光角光源功率(W)最低悬挂高度(m)白炽灯有反射罩10°~30°≤1002.5150~2003.0300~5003.5乳白玻璃漫射罩-≤1002.0150~2002.5300~5003.0荧光灯无反射罩-≤402.0>403.0有反射罩-≤402.0>402.0荧光高压汞灯有反射罩10°~30°<1253.5125~2505.0≥4006.0有反射罩带格栅>30°<1253.0125~2504.0≥4005.0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混光光源有反射罩10°~30°<1504.5150~2505.5250~4006.5>4007.5有反射罩带格栅>30<1504.0150~2504.5250~4005.5>4006.5第6.1.5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第二节光源颜色第6.2.1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光源的色表类别表6.2.1以表类别色表特征相关色温(K)适用场所举例Ⅰ暖<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Ⅱ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Ⅲ冷>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第6.2.2条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表6.2.2显色类别一般显色指数范围适用场所举例ⅠARa≥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B90>Ra≥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Ⅱ80>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Ⅲ60>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Ⅳ40>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第6.2.3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相对照度系数值表6.2.3300≤E≤500E<30080>Ra≥601.201.2560>Ra≥401.301.40第6.2.4条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第三节照度均匀度第6.3.1条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第6.3.2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第6.4.1条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6.4.1表面名称反射比顶栅0.70~0.80墙面0.50~0.70地面0.20~0.40设备0.25~0.45第七章照明供电第7.0.1条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第7.0.2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一、特别潮湿的场所;二、高温场所;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第7.0.3条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第7.0.4条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
本文标题:工业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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