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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培训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中国共产党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是新时期对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2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等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3行政法规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5部门规章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6地方政府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四)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大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话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桉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08年5月住虏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苊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
本文标题: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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