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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一、名词解释1、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解,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综合。2、宪法: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3、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4、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法的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6、政策: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7、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8、学制: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10、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的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11、学位制度: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一种制度。12、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3、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14、、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指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定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6、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3度的学校教育。17、义务教育法:指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18、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19、教育侵权行为: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20、法律救济: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2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422、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23、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2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指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5、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简答题1、法律与现代教育的关系答:(1)现代教育自身诸多特点内在地需要法律的规制,只有经过法律的有效介入与调整,复杂多样的现代教育才有可能走5向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现代教育。(2)现代教育的蓬勃开展有力地推进了法律的发展。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答: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两者密不可分,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对于存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3、依法治教与教育法治化的关系1)依法执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法治化。2)教育法治化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3)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有:教育立法-有法可依;教育行政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教育司法-违法必究;教育法制监督4、广义教育法的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5、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教育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即在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6、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原则7、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等8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结构系统:61教育根本法,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是其他所有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2教育基本法,由全国人大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9、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原则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0、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1、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12、教育基本法的特点教育法直接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国境内的各种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6条);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7条);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8条);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宪法36条);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原则14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制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一种制度。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7学、军事学11类.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过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15、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5点1)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16、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P58-59)17、教育经费筹措途径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农村教育集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设立教育专项基金18、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集中体现了教师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具体来说,教师法立法宗旨体现在一下几方面:第一,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第二,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教师法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2、教师的义务:教师法8条规定,教师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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