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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知识培训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相关登记法定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1.1传染病相关登记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相关登记制度,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各项目登记完整,医务人员应规范填写。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视系统覆盖情况,应包含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辅助检查登记、传染病登记中各要素信息。1.1传染病相关登记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传染病疫情登记1.1.1门诊日志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日志登记数与挂号数或处方数相符合,符合率要求达85%以上,且应该包含所有最终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病人记录。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9项基本内容。1.1.1门诊日志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要求登记填写完整,分科室、分月份装订成册并保存3年备查。对于发热病人,要在门诊日志上标明体温和相关流行病学史;对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对诊断(含疑似)为传染病的患者,要详细填写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门诊日志上已报告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1.1.1门诊日志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门诊日志,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9项基本内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1.1.2出入院登记各住院部应设置出入院登记簿,对住院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不得漏登。出入院登记簿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2项基本内容。要求登记填写完整。1.1.2出入院登记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出入院登记簿,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12项基本内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1.1.3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县级)检验部门的检验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送检科室、送检日期、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影像部门的影像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送检科室、送检日期、影像结果诊断、检查日期、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1.1.3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电子记录代替检验登记簿或影像登记簿,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完整,各医疗机构有专人熟悉系统操作,每日自查。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样品名称、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1.1.3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阳性(异常)结果时,须将检查结果交至首诊医生处,由医生统一发放,同时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如检验量大,可设立专门阳性报告领取处,统一发放,便于管理。1.1.4传染病疫情登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应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各诊疗科室设置本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将本机构内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后,按病种进行统一汇总、登记。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常住地址(学生同时填写就读学校/幼儿园)、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报告日期、报告人、收卡日期、收卡人。传染病相关登记法定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2法定传染病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报告流程发现法定传染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告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2.1目标与要求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出入院登记制度、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制度以及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传染病报告流程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无漏报和迟报。2.2.2报告病种及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40种传染病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2.2.3报告时限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的有(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如电话和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等)2.2.4报告时限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如卫生部下发新的文件或法规对报告时限作出调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2.2.5报告程序和方式3.2.4.1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3.2.4.2填写传染病报告卡3.2.4.3传染病报告卡收集3.2.4.4传染病报告卡检查3.2.4.5传染病报告卡登记3.2.4.6传染病报告3.2.4.7传染病订正3.2.4.8传染病查重3.2.4.9传染病补报2.2.4.1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2.2.4.2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生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2.2.4.2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及规范详见《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19试行版)》2.2.4.3传染病报告卡收集临床医生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交给本科室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的人员,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根据所报病种的报告时限采取以下措施:报告时限在2小时内的:立即电话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报告时限在24小时内的:可于每日固定时间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部门(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每日至当日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收卡,收卡时注意核对卡片信息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接到需在2小时内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前往报告科室收卡。2.2.4.4传染病报告卡检查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等检查,如有疑问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和核对。对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的卡片应予以改正;对误诊、误报的卡片返回原科室进行核实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情况分别予以继续报告或剔除。2.2.4.5传染病报告卡登记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将传染病报告卡的相关信息在传染病报告登记簿上进行登记。2.2.4.6传染病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具体录入人员将检查并登记过的传染病报告卡中信息填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报出卡片。每日结合传染病报告登记对报告卡查重,对确认重复的卡片不录入直报网络。2.2.4.7传染病订正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确诊结果与初诊不同、疑似病例确诊或发现填卡有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临床医生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同时在“订正病名”中注明原报告病种。疫情报告人员收到订正卡片后,应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时限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订正,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病种或订正的内容。传染病的订正或删除等情况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作记录。2.2.4.7传染病订正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2.2.4.8传染病查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年初至当日报告传染病卡片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查重按照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种和现详细住址六项指标进行;若无重卡,可去除年龄或职业或现详细住址反复查重(查重时应首先选择[姓名、病种]2个变量组合作初步筛查);对发现有疑问重卡,及时向填卡医生核实予以删除。2.2.4.8传染病查重重卡删除原则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应作出删除标记;若保留卡片的诊断级别低于其它卡片的诊断级别,则依据诊断级别最高的卡片信息(病例分类、诊断时间等)对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信息进行订正,然后再作出删除。2.2.4.9传染病补报医疗机构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3.报告传染病相关登记法定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3.1.1目标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培训。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采样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示意图(参见《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1.2接报医技科室发现“附件3传染病聚集发病、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的异常情况时,应按照传染病暴发和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置机制进行处置。3.1.2接报当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中毒、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罕见的传染病等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报告标准的情况一旦确认,预防保健科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区)级疾控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初次报告),直报的信息由县(区)级疾控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县(区)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3.1.2接报一份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个案关联等几方面内容。3.1.3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3.1.4进程报告进程报告主要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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