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医院《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医院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条医院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条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员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六、结算起点100元一下的零星开支。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一、医院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二、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三、医院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四折“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四、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医院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结束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五、医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六、医院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七、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八、医院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经财务部主管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医院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九、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十、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十一、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报销票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相关附件单上盖“附件”鲜章。
本文标题:医院《现金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9796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