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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含义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吸烟和喝酒的人对国家贡献大,因为烟、酒税高利大,吸烟喝酒等于向国家纳税。这种说法事实上就是在说明税负转嫁问题。稍有税收知识的人都知道,烟酒税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课征的,但生产者与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将他们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消费者,即吸烟和喝酒的人,这就是税负转嫁现象。概括地说,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机制的特征是:(1)税负转嫁是和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是由税负转移引起的;(2)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3)税负转嫁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这种转嫁方式称为混转或散转。在资本主义税收理论中还有消转和税收资本化之说。所谓消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自我消化税款。从税收转嫁的本意上说,消转并不成为一种税负转嫁方式。所谓税收资本化,指对某些能够增值的商品(如土地、房屋、股票)的课税,预先从商品价格中扣除、然后再从事交易的方式。三、税负转嫁条件任何纳税人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化为现实,却并不容易。问题在于,税负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以得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升降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纳税人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的有供求弹性的大小、税种的不同、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从前边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税负转嫁的最主要方式是变动商品的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是明显的,而与商品及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或距离较远的所得课税往往难以转嫁。如对个人财产和劳动所得课征的税收一般只能降低个人的消费水平,无法转嫁出去。对各类企业课征的法人所得税尽管存在转嫁的渠道,如提高本公司商品的售价,降低或延迟增长雇员的工资或增加劳动强度,以及降低股息和红利等等。但这些渠道并不畅通,或者会受到企业雇员和股东的强烈反对,或者受制于社会供求关系变化情况,都难以实现。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社会中大量的商品生产和销售都处于竞争状态中,商品价格的确定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而税负转嫁自然与供求弹性有关。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水平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完全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则往往由供给和需求两方共同负担税款,税负转嫁只能部分实现。在商品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下,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可用图7—2和图7—3来表示。图中的符号S代表税前供给曲线,S’代表税后供给曲线,D代表需求曲线,P代表价格,Q代表供给或需求量。图7—2是说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情况下税负转嫁和归宿的情况。由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税后的购买者支付价格由P1上升到P2,供给者所得价格由P1下降到P3,P2—P3为全部税收,且P2—P3=(P2—P1)十(Pl—P3)。这时税收由购买者和供给者共同负担,即消费者负担P2-Pl,供给者负担Pl—P3,说明由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税收的大部分向前转移给消费者负担,小部分由供给者本身负担。图7—3则说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条件下税负转嫁和归宿的情况。由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税后的均衡价格由Pl上升到P2,P2—Pl为购买者承担的税收,供给者所得价格由Pl下降到P3,P1—P3为供给者承担的税收。该图则说明由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税收的小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大部分由供给者本身负担。3.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税负转嫁必然引致商品价格的升高,若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会转而代之,从而使税负转嫁失效。但若一种税收课税范围很广,甚至波及同类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无法找到价格不变的代用品时,只好承受税负转嫁的损失。4.生产者的谋求利润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关系。企业经营都以谋求尽可能多的利润为活动目标。税负转嫁显然也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两者也会发生矛盾;如为了全部转嫁税负必须把商品售价提高到一定水平,而售价提高就会影响销量,进而影响经营总利润。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税负转嫁所得与商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则经营者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销量。这类情况在竞争性商品转嫁中有所表现,在独占性商品税负转嫁中更为常见。四、我国的税负转嫁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触及从而也不可能提出税负转嫁问题。在税收理论上也长期奉行一种观点,即认为税负转嫁是存在于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现象,我国全体人民都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主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进行税负转嫁。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社会主义连税收本身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资本主义税收本身就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并体现剥削关系的。如上所说,税负转嫁是和商品经济相伴随的一种经济现象,是通过价格升降而实现的税负转移。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而价值规律的内涵就是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而上下波动。因而不论什么社会经济制度,只要是商品经济形式,价值规律在发挥作用,就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当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税负转嫁的实现条件是不同的。我国过去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计划价格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税负转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1)当时的企业不构成商品生产的实体,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没有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的转嫁税负的动机;(2)当时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体制,不存在价格自由浮动机制,因而也不存在转嫁税负的客观条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负转嫁的条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自主支配的财力,企业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了自身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条件下,转嫁税负从而维护和增强自身的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企业的一般行为倾向。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是如此,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也不例外。其次是对价格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1979—1983年期间,以有计划的调整价格为主,1984年以后则是较多地放开价格,也为税负转嫁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开拓了宽阔的空间。税负转嫁既然是和商品经济相伴随的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那么,正确的态度不是简单的否认或回避,而应是自觉地加以掌握和运用,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或防止它的消极作用。税负转嫁在我国是由于经济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也是我国税收理论正在探索的一个课题。目前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而税负转嫁又主要发生在流转税领域,因而深入地研究税负转嫁的机理,有着特殊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只要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它就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可能发挥不同的效应。首先,税负转嫁是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物质利益的再分配,消费者会因税负转嫁而增加负担,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者会因税负转嫁而改变在竞争中的地位。例如,对价格放开的生活必需品课以重税,由于需求弹性小,物价虽上涨消费者也不能不购买,纳税人很容易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负担;对短线产品加税,既可以限制消费,又不会妨碍生产的增长;对长线产品加税,由于价格难以上涨,税负不易转嫁可以限制生产,但不利于鼓励消费,等等。其次,税负转嫁和制定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切关系。假如原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是合理的,既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又符合公平原则,但税负转嫁可能改变预定税负分配格局,抵消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或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商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并合理选择税种、‘税率以及课征范围。再次,税负转嫁会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即当税负转嫁不易实现时,纳税人极有可能转向逃税来取代税负转嫁,破坏税收的严肃性,腐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所以,税务机关在防止任意转嫁税负的同时。还必须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本文标题: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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