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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公约(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居民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第五条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第三章城乡环境卫生规范第六条社区内街道、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屋后双五包责任人,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占道摆卖、越门出摊,不准在门前屋后、街边、路边堆放杂物,违者按每平方米收取教育费2-50元,并限期自行搬走。并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七条遵守垃圾的收、倒制度,不准乱倒乱堆,遵守余泥处理制度。违者收取教育费20-5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第八条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草、木、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的草、木,应加倍赔偿、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切实治理‘五乱’现象(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摊位乱摆),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不随意丢弃垃圾,做到垃圾袋装,倾倒垃圾在指定地点,(即垃圾房或垃圾清收车辆),违者收取教育费5-50元。第十一条违章搭建雨阳棚、伞,乱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居民要养成文明言行、不讲污言秽语、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卫生,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城乡环境大整治,开展社区居民人人参加、个个动手,爱国卫生活动,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十户联动工程。第十四条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建房、装修、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占道堆放的,要做到:①、做到不影响环境卫生、并缴纳建筑卫生费400-500元/间;如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楚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②、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施工完毕及时处理清运,打扫干净,如造成污染者收取教育费100-500元。③、堆放建筑材料前,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堆放时间为2至4天,经审批同意堆放后,需向城管交纳保证金500元/间,材料清理干净,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不清理干净的,保金作为清洁余料费。维修房屋的余泥堆放应申请,并当天运走。第十六条按时缴纳社区成员单位、居民户卫生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①、社区内常住居民(含出租屋),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8元,每年96元;低保户减半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4元、每年48元。②、茶楼、餐厅、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月缴纳卫生费15元/间。③、,营业性门市每月缴纳卫生费10元/间;外来流动摊位每场缴纳卫生费5-10元;经营性宣传营销活动缴纳卫生费50-100元/次。④、需进城的送货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元/次;其它货运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20元/次。⑤、社区成员单位卫生费由政府决定标准,由居委会一年收取一次。第十七条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第十八条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必须做好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搞好楼道及周边区域卫生,积极配合清卫队搞好全社区环境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不按时投放的现象。第三章信访稳定社会事务第二十条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一月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第二十二条按时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的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第四章计划生育第二十三条户口迁入到兴河社区的所有育龄群众(含男性),或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配偶户口在本社区的女性,必须交纳计生诚信金200元。第二十四条凡是户口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或者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每年孕检工作。户口在本社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居住在外县市的,必须每半年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每缺少一次,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0元。如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应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0元,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第二十五条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壹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第二十六条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节育措施,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第五章社会治安第二十七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第二十九条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第三十条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第三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第三十二条反对一切违法活动,制止迷信活动;严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禁吸毒、贩毒、制毒、传毒等行为。如有违反,经查实后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民俗婚育第三十三条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第三十四条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必须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对家中的老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必须严格遵守。第三十八条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组织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古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第四十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本公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兴河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本文标题: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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