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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年8月2日)本标准适用对象为乡镇、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仍行使乡镇政府职能的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可纳入创建范围。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由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四)创建山东省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创建山东省卫生乡镇的爱卫会有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村)、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陪护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六)各类公共场所和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三、环境卫生(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排水管网覆盖率≥80%,乡镇排水管道暗渠密度≥6公里/平方公里。(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三)有专职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7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清运率达100%。(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县城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5%,乡镇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五)卫生责任制落实,乡镇(县城)容貌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0%。(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乡镇(县城)容貌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四、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县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本底值超标除外)。(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五、病媒生物防制(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有1项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其它2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保健室。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传染病防治(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八、社区卫生(一)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九、乡镇辖村卫生(一)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二)70%以上的村庄达到下列标准: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保洁队伍,日常保洁措施落实,村容村貌整洁卫生,无垃圾死角;村内主要街道硬化,路面平整,支路无明显坑洼,设有排水设施;村容整洁,主要街道两侧绿化,全村绿化率达25%以上;柴草堆、物料堆、粪土堆合理、整齐、有序放置,乱堆乱放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无污水坑和露天粪坑;有垃圾集中收集密闭存放容器,垃圾容器周围整洁,垃圾定期清运,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室)并定期更新内容;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每年秋冬季节开展集中灭鼠活动,夏季开展灭蚊蝇活动,鼠、蚊、蝇、蟑螂控制在不足为害的程度。(三)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5%,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五)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本文标题: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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