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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总论教学大纲主编赵红梅李东方撰写人:(按姓氏笔画)霍玉芬李东方刘丹刘继锋时建中孙虹薛克鹏赵红梅郑俊果2写作分工绪论撰写人:时建中赵红梅第一章撰写人:孙虹第二章撰写人:赵红梅刘继锋第三章撰写人:郑俊果赵红梅第四章撰写人:孙虹李东方赵红梅第五章撰写人:刘丹第六章撰写人:薛克鹏第七章撰写人:赵红梅霍玉芬本教学大纲经上述撰写人多次商讨,最终由由赵红梅审稿、定稿。3绪论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绪论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科的地位、特点,初步理解经济法学的学科思想与学术精神,初步了解与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经济法学的体系。绪论是理解、掌握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要求学生开阔视野,破除思想的禁锢,培养研读精品学术著作的兴趣,掌握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学的学科思想与学术精神,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教学时数3课时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重要的法学学科之一,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中外经济法史;中外重要的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中外典型的经济法事例、案例;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史,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取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可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被许多高等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三、经济法学的特点(一)边缘性学科4学习经济法学,要全面地知晓、运用法学各个领域的知识,特别是综合运用法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理论。学习经济法学,不仅仅要运用法学学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学会运用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二)新兴性学科经济法学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历史,在新中国只有20余年的历史。(三)挑战性学科经济法学在理论上定论较少、流派纷呈,法律数量多、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时时催人奋进,富于挑战性。四、经济法学的学科思想与学术精神(一)经济法学的道德观(二)经济法学的价值观(三)经济法学的法律观五、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方面具有超越性、边缘性的特点。研究经济法学,不仅仅要运用传统法学的分析方法,而且要运用现代法学的分析方法;不仅仅要运用法学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学会运用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为:1、逻辑推理2、价值判断3、规范分析4、实证分析;5、法社会学6、法经济学7、历史分析8、比较法学上述方法均可被同学们尝试作为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六、经济法学的体系构成5此,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由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组成,并依其内在规律进行安排。经济法的体系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尊重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出于教学需要,对前者加以重新编排。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本大纲侧重于经济法学总论,主要内容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的理念与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一些分论内容。复习与思考题: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的看法。3、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挑战性的学科的看法。4、你现在对经济法学的学科思想与学术精神理解到什么程度?5、你能够理解、运用哪些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6、如何认识经济法学体系的构成?参考文献目录:1、[日]厚谷襄儿丹宗昭信:《现代经济法入门》,李锡忠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2、[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全面了解经济法产生、发展轨迹,掌握在经济法产生、发展过程中的代6表性事件及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法学背景根源有初步认识。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不同国家在经济法产生、发展过程中的代表性事件及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根源及法律与法学背景根源。教学难点是世界各国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发展方向和现状。教学时数6课时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概念的产生1、“经济法”概念的出现(18世纪至19世纪中叶)摩莱里《自然法典》(1755年)德萨米《公有法典》(1844年)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1865年)德国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2、法学概念上“经济法”的产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原因:德国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德国法学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的精密性,将上述社会化的特殊立法作为极为理想的研究素材。(二)经济法立法的产生1、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此一时期,西方国家陆续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经济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为缓和经济领域以及社会领域的矛盾及冲突,出现了一些新的7立法。这些法律认可国家直接干预私人经济活动,与自由放任经济时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2、“战争经济法”的出现(20世纪初)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于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二)经济法立法的发展1、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年--1945)20世纪20年代末,为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问题,主要西方国家纷纷抛弃不干涉立场,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涉入市场,以挽救崩溃了的经济,缓和社会矛盾。其典型事件为美国“罗斯福新政”。为达此目的制定的法律被学者形象地概括为“危机对策经济法”。30年代末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德日等战争发起国家及其他参战国,运用强制手段,全面掌控国家经济,将其纳入战时体制。为达此目的制定的法律继续延续“战争经济法”的特征。2、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1989年)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制定法律解散财阀,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后,表现为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经济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是对20世纪后叶各国经济不仅仅以国内、进而以世界作为统一大市场的舞台,所上演的竞争与合作剧目的一种描述,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的贸易规则为主要篇章。在多边谈判中,各国政府都或多或少地修正了本国法律与世贸规则冲突部分,使得国际间贸易规则不断趋同。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建,使得国际法第一次具有了国内法的价值。世贸规则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律的走向。二、前苏联(现俄罗斯)、东欧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前苏联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前苏联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8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在政权巩固以后,经济活动以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农庄)为载体,主要由国家计划掌控,私法没有生存的土壤。公共权力的运作基本依靠国家政策和行政指挥,以控权法为特征的公法也缺乏生存的空间。2、现俄罗斯经济法的现状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俄罗斯走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道路,为调整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制定了民法典。同时,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国家加强了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为防止市场失灵,应对新的纠纷和冲突,制定了体现国家“有形之手”对市场规制的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并且在1995年颁布了竞争法(全称《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联邦反垄断局。(二)东欧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匈牙利、保加利亚、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二战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为消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政府纷纷采用直接控制的方式发展本国的经济。与此相适应,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有制的实现,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计划合同的履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前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全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2、东欧国家经济法的现状随着东欧巨变,这些国家走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道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采取经济放任政策,国家仍负有宏观调控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责。体现在法律方面,1990年匈牙利颁布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及同年波兰颁布了《反垄断法》,这些就是很好的例证。三、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华民国时期的经济法1、1949年之前的经济法国民党政府执政期间,在法律等方面仿习德日两国,经济法的立法也不例外。二十世纪20年代末至40年代,颁行了大量国家干预、管制社会9经济的法律,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并未全面实施。2、台湾地区的经济法(1949年至今)国民党政府到台湾后,延用了在大陆时期制定的法律。初期,为休养生息,并未过多干预经济活动,而是鼓励私人投资兴办实业,尊重民间交易习惯,积极吸引外资,经济逐步进入快速发展轨道。80年代以来,为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岛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台湾政府颁布及完善了一系列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规;同时,为使经济持续良性发展,实施了有关资源和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特别是出台了公平交易法和贸易法等典型的经济法。(二)新中国的经济法1、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法(1949年—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大量的社会关系依靠政策、政府命令予以调整。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由于思想上的误差,没有及时转向以法治国的道路,并且随着一场场政治运动,仅存的法律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到了文革时期则被毁灭殆尽。因此,这个时期,可以说有政府管理经济的实践,却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成果。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00年)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商税制改革的条例等相继出台。由于我国当时没有民法,加之这些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经济活动,遂被冠之以“经济法”的称谓。这期间,大批学者积极研究借鉴前苏联以及日本、德国的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成果,使经济法学成为显学。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经济法与民法几经磨合,逐渐找到了各自的定位,共同担当起国家对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使命。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10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土地管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即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又涉及微观市场规制,显示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越来越趋于理性,也越来越法律化。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入世过程中,与各成员国签定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不仅是我国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渊源之一,更是我国政府对国内市场经济活动及参与国际贸易时应承担的权力义务的依据。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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