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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1.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多用途预付卡)。【解释1】本考点所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解释2】商业企业(而非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而非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而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不在本考点讨论范围内。2.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3.风险控制(1)透支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③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2)实名制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3)现金使用限制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③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④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4.持卡人利益保护(1)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发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2)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①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②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文标题:经济法之 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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