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
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商事组织)形式有哪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市场主体法的学习重点•企业的特征(是否有法人资格、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要件(实质+程序)•企业的管理体制(内部关系)•企业债务的承担(成员与企业间的债务分担)•企业的变更终止(条件+程序)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独资企业的解散5、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时间: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6章48条。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单个(具有中国国籍)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投资人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投资人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可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3、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①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当初的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其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如果是,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A、B、C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组建一家企业。到去年上半年,企业共积累资产100万元,而A、B、C也从企业的经营中获利颇多。但下半年因为企业出现严重困难,致使亏损严重,已欠下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这笔200万的贷款应当如何清偿?•如果只需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三人均无责任清偿。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不仅要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ABC三人还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用以清偿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有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无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的风险较小,无限责任的风险较大。•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一人公司。•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实体要件•1、投资者的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3)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C.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经营〔与独资企业〕同类营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其他自然人)不得成为同类营业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②练习题•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A.赵某,35岁,退伍军人•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D.李某,58岁,美籍华人•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2、企业名称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不得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3、资本的条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投资人必须申报出资数额。•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得是劳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折算成货币数额。•4、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企业处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从业人员的条件•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择题•1、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的要件包括()•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注册资本•E.最低注册资本。•F.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G.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择题•1、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的要件包括()•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注册资本•E.最低注册资本。•F.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G.有必要的从业人员。ABCFG赵某一家人打算利用祖传美容秘方开办一家个人独资的美容院。赵某一家人的情况如下:赵某,男,户主本人,47周岁,某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周某,赵某之妻,45周岁,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但仍随家人在国内居住;赵甲,赵某长子,19周岁,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赵乙,赵某长女,17周岁,某大学学生,长期从事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收入颇丰,经济上已独立于其家庭;赵丙,赵某次子,15周岁,初中毕业后在某美容培训班学习美容,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确定了投资人之后,经过一系列准备,投资人找到在工商局工作的赵某之弟,把投资人身份证明、设立申请书、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美容业务的批准文件等文件交给他,口头委托其代为办理企业登记相关事宜。随后,赵某一家人期待着美容院成立之日的到来。问:1、赵某一家人中谁可以作为投资人?2、美容院能否如愿成立?•只有赵乙可以作为投资人。–赵某是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周某不能作为投资人.•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为中国公民–赵甲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作为投资人。•《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赵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投资人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乙可以作为投资人。•赵乙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美容院不能如愿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案投资人口头委托赵某之弟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没有向其出具书面委托书,所以登记机关不会予以登记,美容院也会因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而不能成立。二、设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日内登记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不登记,书面答复,说明理由。•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业务。三、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界限•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权属于投资人。•投资人有权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可以自行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1)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经营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或受聘的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上述行为•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没收;•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上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A与B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B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开展活动。一般情形下,如果B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B自负,与A无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是指,如果B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约定,以A的名义与C(第三人)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C并不知道B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在此种情形下,A不能因为B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否认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应由A承担。如果A不履行义务,就要对C承担法律责任。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本文标题:经济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9916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