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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也能达到公开招标采购的效果。根据以往经验证明,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缩短采购周期,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提高节支率,所以应加大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运用,同时从七个方面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一、谈判工作顺序需调整《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是先成立谈判小组,后制定谈判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规定有较多的不合理性:一是谈判小组制定出了谈判文件,确定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供应商在接到谈判文件时也不可能在第二天就可以进行谈判,所以专家的聘请就无法进行。二是目前专家还没有专职的人员,大部分评标专家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论证、评标工作的。三是由于谈判小组成员要参与整个竞争性谈判的全过程,保密措施无保证。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在接到立项申请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先制作谈判文件,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在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由监督管理机构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支持。二、谈判文件的规范化管理谈判文件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依据,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也是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五花八门,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也大都没有对下一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权利。这样就造成下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谈判文件漏洞时有发生,谈判文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范本。对此,建议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谈判文件范本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同时改变现有的上下级的不连动关系,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下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法》实质条款,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绝对优势。三、谈判小组成员和专家的确定谈判小组的人员确定应在制定谈判文件之前,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专人负责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为确保保密工作,在谈判前一天内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三人和经济、采购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四、供应商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做法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是《政府采购法》和部长令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标准和方法。二是增加了采购人质疑,容易引起供应商的投诉。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参加谈判供应商的确定应按照公开招标的总体要求,在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信息三个工作日,由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选择参与政府采购行为。超过六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首先由谈判小组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通过再超过六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由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六家以下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五、判程序需细化由于《政府采购法》和部长令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公开信息和公开开标,在执行过程中都按照自己的想象和以往的做法来运作,而且对竞争谈判方式第一轮结束时是否公开第一轮报价而争论不休。本人认为竞争谈判方式第一轮不公开报价,第一印象就是给供应商一个不规范的感觉,容易引起供应商的投诉。鉴于此,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应由“谈判小组”公开最低有效报价再进行下轮的谈判。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公开最低有效报价有下列优点:一是公布最低有效报价,可以使供应商对参加谈判的最低有效报价有充分了解,为下一轮谈判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二是各家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时,充分了解了第一轮有效报价的真实价格后,减少了很多无效竞价次数,提高了竞价效率;三是各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不再是雾里看花,做到了心知肚明,减少了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六、明确责任和权利《政府采购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在实际采购中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由采购人分散执行政府采购时,需得到多个部门的审批,增加了采购人的工作量,进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不符合构建节约型政府的精神;二是与我国一级财政一级政府和一级事权原则相违背。本人认为在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一是应减少多个部门审批,由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各业务科室工作;二是根据一级财政一级政府和一级事权的原则,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避免和减少大型集中采购活动,应下一级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就应按照以上原则,由下一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这样有利于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合同和售后服务的履行和监督。七、谈判程序、标准的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程序、谈判标准,统一为通过式评审,谈判结果最低价成交。谈判结束后,采购人要根据谈判成交前三名的最后报价,按照采购的需求、设计方案、质量标准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和三个部长令对谈判小组使用什么方法提出候选人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成交候选人的产生成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自由量裁。由于成交候选人的确定方法不统一,不规范、高价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造成供应商投诉在五种采购方式中发生率最高。为此,建议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程序、评标标准统一为“通过式评审、最低价成交”。作者:杜云亮(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本文标题: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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