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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2名词解释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基本要求:3.1凡生产、存储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3.2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3各部门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4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相关部门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4机构与责任4.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4.2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2.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14.2.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4.2.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4.2.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4.2.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4.2.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4.2.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告知制度1.1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1.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物质,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1.3车间应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1.4机电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2(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基本情况表;(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5)生产工艺流程图;(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8)存在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提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8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9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公司工会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2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安全保卫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公司对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应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7)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5公司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4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2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3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5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6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8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9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52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按拟定的标准执行。4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5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7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7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隔热服、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8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9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10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11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12供销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1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14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职责1.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1.2安全保卫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61.3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2一般规定2.1车间、工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2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2.3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2.4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2.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腐蚀性或其他对人体有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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