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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性质:预防性的程序手段,不具惩罚性。对比: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特征1.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2.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采用。3.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4.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目的。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1、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大小。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拘传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与传唤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一次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117条)取保候审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比保释)方式:1.人保;2.财产保(1000元以上)。最长期限:12个月。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形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67条):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保证人的义务(68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69条)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2.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没收保证金。可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责令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应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监视居住概念: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执行地点:一般为住所,无固定住所,可在指定居所。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折抵刑期。最长期限:六个月。适用条件(72条)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以下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75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律师除外);3.随传随到;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予逮捕。(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的程序法手段;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是一种实体法制裁手段;司法拘留是一种排除性的程序法手段。刑事拘留的期限:10天;14天;37天。扭送:第63条,不具有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有上述第4、5项情形,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拘留的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由检察长决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须征得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方可执行。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83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和拘留虽然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且被拘留的人往往又会变成被逮捕的对象。但是,逮捕和拘留是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逮捕的意义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于它能较长时间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行为;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逮捕的条件(79条)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1)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所谓“有逮捕必要”是指: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批准逮捕的程序1.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2.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期限:⑴已被刑拘的,7日内;⑵未被刑拘的,15日内;⑶重大复杂案件,20日内。检察院审查批捕,必要时需讯问犯罪嫌疑人。(86条)3.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交公安执行。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1.对自侦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2.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1.对自诉案件,需要逮捕的,由院长签发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2.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也可由院长签发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逮捕需履行特别手续。逮捕的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根据:1.《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逮捕决定书》。2.《逮捕证》。执行人员:2人以上,可以使用武器或械具。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后的审查(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思考题强制措施的采取与司法人权保障如何进行协调?司法考试拓展题单选题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本案中,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是()。A.24小时以内B.3日以内C.48小时以内D.7日以内答案:A(83条)某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A.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B.报人民检察院备案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答案:B(《六机关规定》32条)多选题何某涉嫌抢夺,公安机关认为何某虽抢夺数额不大,但也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而且其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对此,公安机关可对其采用下列哪些措施?()A.逮捕B.拘留C.取保候审D.监视居住答案:CD(65、72条)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答案:AC(69条)不定项选择题李某为一大型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李某聘请了律师王某为其辩护人。据此请回答:1、本案中有权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哪些?()A.李某的父亲B.李某的好友C.李某自己D.李某的律师王某答案:ACD(95条)2、本案中李某的妻子为其保证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李某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时,其妻子对此知情,但是没有报告执行机关,此时,执行机关可以作出哪些决定?()A.责令李某具结悔过B.责令李某另行提供保证人C.对李某的妻子处以罚款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68条2款、69条3款)案例分析题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立案侦查马某贪污一案。2007年4月6日,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决定拘留,并于4月14日决定对马某进行逮捕。问:1.贪污案件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决定拘留的权力?3.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执行拘留的权力?4.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决定逮捕的权力?5.本案在拘留羁押期限上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文标题:I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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