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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李绍军高级工程师电话:159828365792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1.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追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和确立;1952年:毛主席在对劳动部工作报告批示中提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为此国家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周恩来总理:在1957、1959、1960年对民航、煤炭、航运工作提出要保证安全第一。1985年1月26日在杭州召开的讨论《劳动法》(征求意见稿)时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1.2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1)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政策性,又有科学技术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451.31.3.61.371.3•。81.4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宪法其他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标准化法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部颁安全卫生规章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地方安全卫生标准地方安全卫生法规、规章企业安全卫生规章企业安全卫生标准国务院安全卫生行政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91.4.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5个层次:1.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法律:a.综合性法律b.专门法律c.相关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101.4.2安全生产法律(1)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3)相关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行政处罚法》、《标准化法》等。111.4.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纠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121.4.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131.4.5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标准基本分为4类:设计规范类如: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57-8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28—1993[1998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41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如: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如: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防护用品类如: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安全带等。141.4.6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15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复杂,覆盖了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形式。从内容上分为8个类别:(1)综合类:主导性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综合类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中介管理、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考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2)矿山类:《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危险物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必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4)建筑业类:《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5)交通运输类:《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安全保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类:《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7)其他: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17企业安全质量办法1.6另外就是企业内部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办法、条例,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等都是需要我们在坐的去学习和掌握18•(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含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险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1安全生产法介绍2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1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分15条。•本章主要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22第一章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3(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4•3、单位的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5•(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及时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6•(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七)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27•(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中介机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28•(十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9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本章共有28条这28条,明确了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人员的能力和培训要求、三同时、预评价、生产工艺、设施、员工宿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8)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1•(二)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资金–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2•(四)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设置要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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