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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Q3041-2011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前言本标准4.5.2、4.10.1、4.10.4、4.10.5、4.10.6、4.13、5.6、5.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2009。本标准采用了欧洲气雾剂联合会《气雾剂生产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3年9月)、欧洲气雾剂联合会《气雾剂储存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5年9月)的部分章节。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锦宁、杨兴廷、连运增、刘科、梁伟明、王小兵、王建强、梁高健、林跃华、阮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气雾剂生产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导则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3042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GB17447气雾剂阀门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T25164包装容器25.4mm口径铝气雾罐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AQ/T3012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术语、缩略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3.1气雾剂产品aerosolproduct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升的容器内,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沫、粉末、胶束。3.2气雾剂生产过程aerosolmanufacturingprocess从原料进入生产区域到制成气雾剂产品的全部过程。3气雾剂生产过程包括剂料配制、剂料灌装、灌装量检测、放置气雾阀、封阀、充填推进剂、充填量检测、水浴检测、产品喷码、压盖、热收缩膜包装、装箱、封箱、打包装带、废次品的处理等作业过程。3.3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aerosolmanufacturingarea为气雾剂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3.4易燃易爆场所flammable&explosiveatmospherearea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物品的场所,或符合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作业场所(厂房、仓库、车间、作业岗位、装卸台等)。3.5LELLowerExplosiveLimit的缩写,指爆炸下限。4基本规定4.1一般要求4.1.1气雾剂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1.2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应符合GB/T12801的规定。气雾剂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1.3气雾剂生产所用的铁质气雾罐符合GB13042的要求,铝质气雾罐符合GB/T25164的要求,气雾剂阀门符合GB17447的要求。4.2总图功能分区与通道4.2.1气雾剂生产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等)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卫生防护应符合GBZ1的要求。4.2.2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原则分区布置。工厂的行政辅助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44.2.3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原料、产品堆放,人、车行道布置,都不应妨碍安全作业。4.2.4气雾剂生产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厂区绿化应符合GB50160的要求。4.2.5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GB50016-2006第3.7.2条要求的可设一个。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平移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4.2.6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4.3防火防爆分区与间距4.3.1同一厂房或厂房内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生产时,其火灾分类,应按GB50160的相关规定进行。4.3.2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易燃液体储罐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废次品气雾剂处理作业区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防爆应符合GB50016-2006第3.6条要求(没有爆炸危险性的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除外)。4.3.3生产气雾剂产品的甲、乙类厂房离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办分楼、总控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间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的规定。4.3.4易燃易爆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或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016-2006有关要求。4.3.5易燃易爆厂房内地面不应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4.3.6若专用控制室、化验室必须与设有易燃推进剂充填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非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专用控制室、化验室的门窗之间与相邻房间的间距应符合GB50058-1992的有关规定。54.3.7甲、乙、丙类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50016-2006第4.2条的规定。4.3.8易燃易爆推进剂供气站的设立应符合GB50016-2006第4.4条的规定。4.4储存场所4.4.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第4.1~4.4条的相关规定。4.4.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建筑、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间距。甲类物品库房应单层独立设置并符合GB50016-2006中第3.3.2条。储存甲类物品的库房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符合GB50016-2006第3.5.1条的规定。4.4.3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甲类液体储罐应设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储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4.4储存气雾剂的场所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4.4.5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与生产车间、行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辅助设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内。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休息室。4.5消防设施4.5.1生产作业场所防火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4.5.2生产作业场所应有消防给水系统。生产企业应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2006第8.6.2条的规定。4.5.3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物料性质、建筑物体积及其外部消防设施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有可燃液体、气体的多层或单层厂房,其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室内消防栓,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4.5.4生产作业场所应按GB50140的规定,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两个。4.5.5生产企业应按GB50016-2006第11.4条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5.6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及仓库、次品气雾剂处理作业区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6防雷、防静电4.6.1防雷生产作业场所的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储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1994(2000年版)的要求。防雷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监测。4.6.2防静电4.6.2.1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作业场所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并符合GB12158的要求。4.6.2.2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输送甲、乙类物料应采用金属管道,如必须使用塑料管时,应在管内安装多股金属丝编织的导线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4.6.2.3防火防爆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接地裸露金属如栏杆、金属支架等)。4.6.2.4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转动设备的皮带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应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应与皮带发生碰刮的状况。4.6.2.5充填室内不应使用无防静电措施的非导电材料制成的输送带。4.6.2.6化验室进行气雾剂产品喷射试验的通风橱(含抽风机)及样品的固定装置应有可靠接地。4.7电气安全4.7.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按GB50058-1992的规定进行。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气雾剂作业场所分区(按设备壳体或输送机1m外划分):—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推进剂充填设备壳体内,应采用强制通风。—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推进剂充填室(外部门和输送带窗洞1m处以内)、气雾剂废次品处理作业区,应加强通风防止爆炸性气体积聚。—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剂料灌装机、插阀机、封阀机(灌装非易燃液体前述三种设备可除外)、水浴槽。74.7.2气雾剂生产企业应有双路电源或备用电源,应有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4.7.3电气设备、仪表管线、照明器具、绝缘导线敷设等应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满足整体防爆要求,符合GB50058-1992的规定。4.7.4电力架空线路与易燃易爆场所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储罐等爆炸性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10kV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场所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储罐等爆炸性环境。4.7.5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16-2006第11.1条的规定。4.7.6所有电气设备应进行有效接地。4.7.7甲、乙类仓库内应使用低温防爆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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