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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气道、通风道高度的规范要求我站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特别是住宅工程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当多工程屋面排气道、烟道等设置位置及出屋面高度错误,现场了解发现相当多参建单位对此方面规范要求模糊,概念不清,而查阅有关图纸也是标注不详。2010版江苏《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中对排水通气管出屋面高度有明确要求,但烟道出屋面高度未做明确。现将有关规范要求整理,供参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考。1、各图审机构审查时参照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09版》:第11.2.9条规定了出屋面高度“当住宅有退台或上人屋面时,排气道和通风道应高出屋面2m,并避开同层所开启的门窗,以免烟气回窜入室”;2、另外,《措施》11.2.6条,对坡屋面的排气管及通风道的高度也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管道距屋脊小于1.5米,高处屋脊0.6米1.5-3.0米,高出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大于3.0米,管道顶部同屋脊连线与水平线夹角不大于10度,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0.6米。此外,《民用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4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要求应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工程。3、《苏J19-2009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规定了“对于平屋面采用盖板时。风帽的底部隔板下端距屋面高度不应小于600并应高出女儿墙300”(见下图示标注尺寸)。4、关于排水通气管出屋面高度,江苏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第9.2.1条第7款规定:1)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2)在通气管出口4米范围内有门、窗时,通气管高度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没有门、窗一侧;3)上人屋面通气管高度应高出屋面2米。该项要求应在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中严格落实。
本文标题:排气道、通风道高度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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