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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LR:2004)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2004年7月中文版光盘的编辑制作说明1、本光盘的翻译和制作主要依据劳氏船级社已出版的该规范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No.1)及对2002年及2003年版的全部修改通知(即Notices)。2、由于本光盘出版时,劳氏船级社已发布了对2004年英文版的第一号修改通知(2005年Notice1),为此对于该Notice中的内容也已列入本光盘中。3、凡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1)内容与各Notices的相应内容有不相符合及矛盾之处,在一般情况下均以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1)为主,但也在个别地方吸收了Notices中明确合理的部分。4、在翻译编辑中凡发现英文版中有明显的笔误或印刷错误,均在中文版中作了更正,并报劳氏英国伦敦总部备案。5、由于承担这次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译文水平有限,可能译文中有若干不妥或误解之处,如有这种情况,在本规范的执行时应以英文版为准。6、本光盘的版权、出版、发行及解释权均属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各用户对本光盘的需要、意见或建议,均请直接与上海代表处联系。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上海延安东路550号海洋大厦三楼,邮编:200001电话总机:+862151581000传真:+862163907327第2分册材料的制造、试验和认证规范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制造、检验和认证的条件1.1范围1.1.1凡经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或拟在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的船舶和其它海上构造物以及相关的机械,其建造或修理所用的材料,均应按照本规范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查。锻造、铸造和挤压的材料应符合第1和第2章的要求及第3至第9章中有关的专门要求。系泊和锚泊设备、认可的焊接消耗品、组装钢质型材及焊接钢质机械结构,应符合第1和第2章中适用的要求,并应分别符合第10、11、12和13章的要求。塑料应符合第14章的要求。1.1.2为使入级或认证,所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材料和部件,在涉及设计和建造的有关本规范中均有所规定。1.2材料质量和应用的资料1.2.1船舶、构造物或机械承造厂应向材料制造商提供这种为保证能按照本规范进行检查和试验所需的资料。特别是当可采用任选或附加条件时,更应如此。1.3认可1.3.1除在本规范其它章节中有专门说明者外,所有认可均适宜于拟作为海洋服务用途的材料。1.3.2按照第3章至第10章生产的材料,应在经过劳氏船级社对供应这种型号产品认可的工厂中制造。根据第11章和第14章制造的产品应根据其中的要求进行认可。1.3.3为使工厂能够取得认可,制造商应向劳氏船级社表明该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使劳氏船级社认为满意。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实施一项规定的试验大纲,试验结果应使劳氏船级社满意。1.3.4材料认可的程序在劳氏船级社“船舶材料及评定程序”中予以规定。1.3.5当一个制造商有一个以上工厂时,则认可只对曾执行过试验计划的个别工厂有效。1.3.6对于第3章至第10章中所指的材料,应在不超过3年时间间隔内,由验船师对制造商进行详细的定期检查,材料的认可方能维持有效。这一检查是在1.4节中所述的正常检验步骤之外的额外检查。1.3.7当影响材料应用的制造程序参数所有变更时,制造商有责任在采用这一生产变更之前通知劳氏船级社。为维持这一认可,可能需要增加认可试验。1.3.8如一个经认可的制造商不能负责维持符合这些规范时,认可就可能被劳氏船级社中止,直到认为已经满意地进行了改正和预防的措施为止。1.3.9在所有情况下,对于一个看起来不能维持符合这些规范或认可范围的制造商,劳氏船级社将减少其认可的范围或撤消对该制造商的认可。1.3.10下列的认可表在劳氏船级社网站中刊出:•认可的材料制造商表•认可的用于船舶建造的焊接消耗品•认可的涂料,树脂,增强塑料和其相关材料表•认可锚的一览表1.4检验程序1.4.1应允许验船师进入工厂的所有有关部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料,使之能证实材料的制造工作是按照认可的程序进行的。工厂还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在试验材料的选择、力学性能试验的见证和材料的试验等方面,为验船师提供方便。1.4.2在材料提交验收前,制造商应向验船师提供定货单、技术说明书和规范要求的任何附加的专门条件等详细资料。1.4.3在最终验收前,所有材料均应在验船师可接受的条件下受到规定的试验和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且所有材料均应使验船师满意。1.4.4这些规定的试验和检查应在制造商工厂交付成品材料之前进行。如果供应的材料是粗加工或未完工的,则制造商应尽可能多地进行这些规定的试验,且任何未完成的试验和检查均应在制造的后续阶段中进行。1.4.5在后续的加工或制造工作中,如果证明任何材料不能令人满意,则不论其以往的认证情况如何,均将予以拒收。1.5变通的检验程序1.5.1当材料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采用半连续或连续的方式进行批量生产时,则可采用劳氏船级社认可的变通的试验和检查方法。1.5.2为使认可能予以考虑,制造商应符合第2节的规定。1.6化学成分1.6.1用于认证目的的桶样分析,应在加入所有合金元素,并经过足够时间使这些增添物在整个桶内得到匀衡后方能确定。1.6.2取样的方法应保证报告的分析能代表铸造。1.6.3当采样多于一个时,最终证件结果的平均方法以及确定可以接受的成分变动应取得验船师的同意。1.6.4桶样化学成分应由制造商在设备完善和人员合格的试验室测定。制造商的化学分析将被接受,但如验船师提出要求,则可进行临时的独立核查。1.6.5分析应包括本规范有关章节中详细规定的所有元素的内容,如认为适宜,应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1.6.6验船师可自行决定,是否从产品中取适当的样品,核查其化学分析。这些样品应取自用于力学性能试验的材料,但当无法实现时,则可与制造商商定一变通的程序以取得有代表性的样品。产品样品偏离规定桶样分析的容许范围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1.6.7制造商应对所有化学分析记录至少保留7年,这些记录应在需要时提供验船师使用。1.7热处理1.7.1材料应在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或允许的条件下供应。1.7.2热处理应在结构适宜的炉内进行。这些炉能有效地维护并备有可以控制和记录温度的足够设备,其尺度应能允许整个单件均匀地加热到必要的温度。当有很大的部件需要热处理时,可以专门考虑变通的办法。1.7.3包括所有热处理温度图表在内的记录,制造商应至少保留7年。1.8试验材料1.8.1应提供足够的试验材料,用于制备专门要求中所述的试件。然而,由于制造商的利益,可以提供附加的材料作为必要的再次试验之用。因为不足或不被接受的试验材料可能是造成拒收的一种原因。1.8.2用于试验的材料应是这一单项或一批材料中具有代表性的。除在本规范下面几章中作出变通程序的规定之外,试验材料应待所有规定的热处理完成后方能分割开。1.8.3所有试验材料均应由验船师或他授权的副手选择,并用适当的标志作出标记。这些标志在试样制备过程中应予保留。1.9定义1.9.1下列定义可用于本规范:•单项:交付的单个锻件、铸件、板、管或其它轧制产品。•件:由单个扁锭或钢坯轧制成的产品,或由单个钢锭直接轧制成的板、带钢、型钢或棒钢。•批:作为一组交货试验的数个相同的单项或件。1.10力学性能试验1.10.1试件的尺度、数目和取向应符合第2章的规定及产品的专门要求。1.10.2当要求做夏比冲击试验时,应制备一组3个试件,冲击能的平均值应符合以后几章的要求。其中一个单值可以较规定的平均值为低,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0%。1.10.3本规范中,力学性能采用国际单位制,但作为验收试验,也可以采用其它单位制。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值应按表1.1.1所示的相应换算表进行换算。试验结果最好采用国际单位制,但如试验证书以某一单位制给出相当的规定值时,也可以采用这种单位制。1.11再次试验步骤1.11.1再次试验的程序应符合第2章1.4节的要求。1.12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1.12.1在材料最终验收前,应按本规范以后几章中的详细要求进行表面检查、尺度核对和无损检测。1.12.2当任何材料或部件有可见的迹象,使人怀疑其坚固性,例如发现试件上的裂纹或可疑的表面痕迹时,希望制造商采用适当的方法证明材料的质量。1.13有缺陷材料的修整1.13.1小的表面缺陷可以用机加工方法去除,但经过这种处理后,尺度应是合格的,表面上应证明无缺陷,且修整已按照本规范后面几章中任何适用的要求来完成,并使验船师满意。1.13.2只有当相应的专门规定被允许时才能接受用电焊来修补缺陷,并且在工作开始前要得到验船师的同意。当修补被同意,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用合适的无损检测方法证明缺陷已被完全去除后,方能开始施焊。电焊程序和修整完成后的检查均应符合适当的专门要求,并使验船师满意。1.14材料识别1.14.1制造商应采用一套识别系统,使所有成品材料都能追溯其原始铸次,并且在需要时,给予验船师以追溯这些材料情况的充分方便。当任何单项已经验船师或其副手用个人私章作出标记时,只有当验船师作了一种可被接受的新的识别标记后,前一标记方可去除。如违背这一情况,将使该单项遭到拒收。1.14.2在任何单项被最终验收前,制造商应至少在一处清晰地标记出相应的专门要求中所列的要素。1.14.3应采用硬印作为标记,除非对材料有所损害,才可采用模板、油漆或电蚀法。用以标记合金钢所用的油漆应不含铅、铜、锌或锡,也即在干漆膜中这些元素的含量不应超过250ppm。1.14.4当数个相同的单项紧密地捆扎在一起时,制造商仅需在每捆最上部的单项上作标记,也可以在每捆上系一牢固的标签,给出规定的数据。第2节材料的质量保证方案2.1通则2.1.1对于在严格控制条件下,采取半连续或连续方式制造材料的工厂中,可以按照本节的要求,采取其它的方法来代替直接的试验检查和产品检验。2.1.2劳氏船级社将考虑制造商采用的生产和质量体系可以在什么范围内符合本规范的要求。2.1.3当劳氏船级社认为该产品能够满意地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就将为制造商颁发一份质量保证认可证书。2.1.4其它组织的认可将不能被接受作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计划是能符合劳氏船级社要求的。2.1.5在每一已获得认可的工厂内,劳氏船级社审定的质量安排,授权的生产、质量控制和认证的计划均应予以保存,留待验船师检查。2.1.6根据这一规定,被认可的工厂将出现在劳氏船级社认可的材料制造商名录中。2.1.7关于制造商为根据本规定获得初步认可和维持这一认可而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劳氏船级社将严格地予以保密,并在没有获得制造商的书面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2认可资格2.2.1根据本方案通常只有劳氏船级社熟悉的制造商,且经验表明其产品一贯是高质量时,这种认可的申请才会被考虑。对于生产钢或铝合金的工厂,必须事先经劳氏船级社根据1.3款的要求给予认可。对于任何新工厂的申请认可,将作专门考虑。2.2.2制造商应证明其工厂具有与他们拟申请产品型式的技术和复杂性相一致的经验,而且该工厂的产品是一贯高标准的。2.3认可所需的资料2.3.1制造商根据本方案申请认可时,应提交2.3.2至2.3.6所需的资料,以及2.4.1中所述的质量手册的复制件。2.3.2参与试验、检查和质量控制任务的人数和人员资格。包括从事试验或检查任务的人员,他们可能是生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如合适时,应给出对任何试验操作人员的认可或合格考试的细节。2.3.3设施。所有重要生产车间和设备的简介以及与生产和质量控制系统有关的计算机设施。为保证成品质量而采用的系统和方法的细节应保持在令人满意的高标准上,而且所有这些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这些资料都应用生产流程图的形式表示,并可指出试验和检查的各个阶段工作的进行情况。应提供操作规程或其它书面条例的副本以及任何可能采用的统计方法的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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