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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水产/渔业 >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1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2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3(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八条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5(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工作。(十)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员培训的资格审查和组织工作。(十一)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九条村(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一)负责本村(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本村(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6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五)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十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二)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加大“三修”投入,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7舶航行签证。(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五)积极参加渔船、船员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市级一年一议、县(区)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要根据外海、近海、沿岸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第十三条所有渔业船舶应编组生产,编组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的组织下实行。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应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挑选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风格高、组织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业务技术好的船长担任编组长,编组渔业船舶船长应服从编组长的指挥。第十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街道)8政府、渔业村(社)、公司的通讯岸台实行一天两次定时开机值班制度。根据通讯网络分工,及时向各生产作业单位提供气象、航行通告等安全信息,做好值班和记录工作,了解各编组渔船的安全生产进出港等动态。遇九级(含阵风八-九级)以上大风及其它特殊天气时,各级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汇总上报渔船动态。第十六条生产渔船应按要求同岸台、编组长船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络,及时汇报本船动态;渔业运输船出港时,应同岸台保持正常联系,及时汇报本船的装载及动态;对无故不联系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船长的责任。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第十八条渔业船舶编组长应增强责任性,切实做好编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组渔业船舶的动态并向岸台报告。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9(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五)休闲渔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航行作业和从事其他休闲活动。(六)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抛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值班了望制度,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七)渔业船舶应做好防台、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严格按照各县(区)抗台预案的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八)推广使用柴油气化灶具,杜绝液化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使用液化气灶具的渔业船舶,应经常检查钢瓶的检验和使用情况,对腐蚀严重或有怀疑的钢瓶,应及时送检。渔10业船舶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必须保持自然通风,严禁使用明火、电路开关及有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器件。(九)渔业船舶应切实防止硫化氢中毒,应使用除臭消毒剂,船员在下舱作业前,舱室应进行通风,下舱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舱口应有专人值班。第四章处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第二十一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出海。(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出海。(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11舶出海。(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出海。(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渔业捕捞船舶、渔业运销船舶、渔业冷藏船舶、渔业供油船舶、渔业工12程船、拖轮、养殖船、休闲渔船、渔业公务船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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