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消防法与防火规范摘要学习学习目标•了解掌握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消防意识•了解站场防火设计依据与规范•更好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一章总则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失足者,预防犯罪,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综合治理”的含义包括七个方面内容:(1)从系统工程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2)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等管理方法,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3)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加强安全监测监控。(4)坚持不断创新,组织技术攻关,开展对瓦斯、煤尘等灾害的治理。(5)加强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6)严禁滥采乱掘,防止盲目发展,整顿关闭不合格的企业。(7)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国家设立119消防奖。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存档备查;(暂时没有生活方面的应急预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八)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第二章火灾预防•增加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设施、燃气和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定,并公布执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第十八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负责。建筑物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可燃物品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单位内部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共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实施下列行为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熟悉责任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二)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三)实施灭火救援演练。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章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条违反本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的;•(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三)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的;•(四)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五)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一、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4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二、放空管设计•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三、站控室和工艺区安全距离•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四、站场内部消防道路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五、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一般规定,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GB50251-2003输气管道设计规范4.0.4进、出站管线必须设置截断阀。截断阀的位置应与工艺装置区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便于接近和操作。截断阀应当具备手动操作的功能。•六、建(构)筑物•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生产和储存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2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七、可燃气体放空要求•1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3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八、消防一般要求•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九、灭火器的配置要求•油气站场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确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单个区域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工艺区、站控室手提式灭火器为9米,推车式灭火器为18米;配电间手提式灭火器为12米;站房其他灭火器为15米。•十、火灾和气体泄漏检测装置配置•1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火焰探测报警装置。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2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3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十一防静电•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
本文标题:天然气场站消防专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0165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