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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1页共8页管理咨询项目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集团管理与子公司绩效管理咨询合同单位:甲方: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04年11月29日签订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2页共8页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意由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其提供集团管理与子公司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应完成咨询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成果如下:1、管理诊断了解集团现状及今后设想;了解分析集团决策层、执行层在决策方式、权限划分、执行及监督中的角色定位;了解分析集团对分子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及管理方式;了解分析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不同岗位的权、责界定;了解分析公司中财务预算、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了解分析现行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子公司及部门工作内容、工作权限、相关责任人的界定。2、集团管理:集团总部的定位与机构设置建议;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限划分;集团总裁、副总裁之间,与子公司总经理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及工作流程;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考核(包括薪酬的构成);3、子公司绩效管理:子公司总经理的权限界定;对子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确立;对子公司总经理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建立(包括薪酬的构成)。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6个工作周的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启动日期预定为2004年12月1日,项目持续时间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13日(其中不包括节假日)。在项目进行期间,乙方将对阶段成果进行2次正式汇报,并将根据工作情况双方会安排多次的非正式汇报和沟通。在项目期间,新华信公司将免费为华翔集团安排两次中层干部以上的培训,其中: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3页共8页在项目诊断阶段完成后,由新华信人力资源咨询中心总经理做正式汇报,在项目进行期间,由新华信公司董事长赵民为华翔集团进行一次培训。第三条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5万(大写贰拾伍万)元,项目旅差费由乙方承担(具体见以下第七条第4款)。第四条付款方式:甲方分四次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13万(壹拾叁万)元;2、项目第三周结束(第一期汇报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7万(柒万)元;3、项目结束终期汇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2万(贰万)元;4、项目辅导期三个月结束后,由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内部对甲方方案进行项目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3万(叁万)元。如甲方在上述规定的付费截止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对甲方每月追加1.5%的未付款项(每年18%),作为甲方的违约滞纳金。甲方将通过电汇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时汇入乙方如下银行帐号:公司名称: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名: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基本户)帐号:0134014180000104第五条乙方项目组成员安排1、项目咨询顾问:现场全职咨询顾问3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项目咨询顾问成员2人;2、项目董事:1人,项目董事由乙方合伙人樊晓熙担任;3、项目支持人员:乙方将根据情况安排项目研究和后勤支持人员,项目支持人员为项目组提供后台支持工作,不在甲方现场工作;4、根据项目需要,乙方有权力增加咨询顾问人员,以保证项目如期高质量完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4页共8页成。咨询顾问增加将不影响咨询费用。第六条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咨询项目的任何内容;3、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在甲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了解和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及其它方面的秘密信息;4、乙方人员在甲方公司内活动时,需听从有关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办公室等工作环境;5、甲方提出收回有关资料时,乙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甲方;6、甲方在项目结束后,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用MICROSOFTPOWERPOINT或WORD文件写成的正式报告1份(含电子版中文报告一份);7、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报告内容随时接受甲方及主管部门的咨询。第七条甲方责任1、甲方必须严格依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及工作费用;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及公司资料;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洽谈的情况及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4、项目期间,乙方人员因项目需要赴甲方办公机构所在地(包括总部及其分、子公司)或其它地区(如供应商、客户、经销商、竞争者等所在地)进行汇报、会议、访谈和实地调查的差旅费(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出租车票、通讯费、餐费和住宿费)由乙方承担;5、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售后服务所发生的旅差费用,包括乙方人员发生的火车票、汽车票、出租车票、在甲方所在地期间的用餐、交通、住宿由甲方承担;6、在项目现场工作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派出的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5页共8页和办公条件。第八条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规定;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咨询项目的任何内容,包括双方洽谈的情况及签署的任何文件,以及咨询费用、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3、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高薪、提职或其他物质条件录用乙方的工作人员;4、乙方工作人员包括:乙方的在职人员、包括并不限于和乙方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正在为乙方完成某一项目的临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顾问等;5、甲方承诺,离职和解除合同关系的乙方工作人员在离开乙方后壹年内不得录用;6、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应赔偿乙方已支付给该员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总和。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责任1、乙方不得无理拒绝甲方的相关咨询,对甲方的相关咨询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2、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乙方需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3、乙方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准确、全面导致乙方的工作报告结论错误,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4、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为甲方就咨询报告内容的理解和实施反馈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内容包括甲方在实施乙方提供的方案时对方案报告的理解、根据实施反馈对方案报告的修改或调整、以及对甲方在方案实施时遇到问题的解答,但不包括大的方案调整或新方案的提供。售后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或传真,必要的时候乙方也将派遣合格的顾问亲临甲方现场,但现场售后服务的投入原则上应不超过三天。售后服务期间所发生的旅差费用由甲方承担(见第七条第5款)。第十条违约责任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6页共8页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已无意义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10日内向对方提出相关证明。因此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在不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一星期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7页共8页(此页无正文)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2004年11月29日第8页共8页保密协议为了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利益,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以下保密协议: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洽谈的情况以及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所包含的一切信息。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对方的任何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口头、书面,或是以磁盘、胶片等形式存在,均在协议范围之内。3、当甲方提出收回有关资料时,乙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给对方,或应对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其复制件销毁。4、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对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看到的、听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以及其它方面的秘密信息。5、在对方公司内活动时,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方实验室、办公室等工作环境。6、如果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均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施。本协议从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两年内有效。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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