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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法治变化?改革开放前后法治到底有什么变化呢?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治?法律工具主义时期1949—19571949至195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一些法律,但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即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服务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法律作为工具的表现1.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而非把法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2.强调法律为政治服务,把法律看成是政治的附庸。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3.在立法过程中,对西方法治理念一概排斥。4.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不够全面系统,形式上不够规范。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没有制定;5.干部与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有法不依现象经常发生。在毛泽东的《指示》面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同党闹独立法律有继承性=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要求完善人大制度=吹捧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实行法治,反对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胡风事件即胡风反革命集团案由于胡风的文艺理论被认为偏离毛泽东红色文艺理论,胡风及其支持者与周扬等人的文艺争论被升级为政治批判。随着事件的发展,中共高层介入文艺争论并给予胡风“反革命”的政治定性,胡风等人也因此遭遇不幸。胡风事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颁布几个月,胡风事件的处理过程就在违宪方面开了极不好的先例,有法不依,以言定罪,思想定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宣布其为“反革命”。A法律建设表现废除伪宪法、伪法统、全面否定旧法法律依据:共产党政策、各种纲领、条例、决议法政不分以俄为师E.g.商法消失商法消失法律虚无主义时期1958—1976历史背景:1957年下半年,我国开展了一场全国规模的反右派运动,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和右派的进攻形势的严重估计,导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的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的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基于这种认识,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甚至毁灭性的破坏。所谓“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所表明的未必就是当时国家政治中真的“无法”,而是拿法根本不当法,以权为法、以言为法,以内部文件、决策、批示、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取代法。刘少奇于1966年6月18日派工作组阻碍群众运动,反对文化大革命,反对无产阶级。林彪、江青集团在1967年1月至1968年10月组织专案组拼凑了“叛徒、内奸、工贼”的帽子。刘少奇主席含冤事件我们们清晰地记得,当年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被红卫兵拉出去批斗时,曾从抽屉里面拿出一本1954年的《宪法》,说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来的主席,你们要批斗我的话必须首先要罢免我。但是在当时那样的环境下,一部宪法,它仅仅是一种法律的文本,纸上的东西,并没有转化为具有实效性的法律制度。B法治虚无主义的表现(1)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领导人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是办事的参考。”这代表了中共中央大多数领导人的认识,中共领导人对法制的轻视,必然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削弱。(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入瘫痪,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为四年,但第二届人大的任期达6年零7个月,第三届人大任期长达十年之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但第三届全国人大10年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从1957年至1976年,享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通过了一部法律性文件—《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1975年宪法。(3)司法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组织瘫痪。(4)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政策所取代。全国处在一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内乱局面。法治建设举例刘少奇一辈领导的要反思??。。。。。C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法治功利主义时期1978—1997历史背景: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做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正确判断,提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这就是邓小平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又有不同的风貌!法治功利时期的表现(1)重视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总结了毛泽东的人治失误,特别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从1979年—1999年3月20年间,已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1982年)和351个法律与法律性的决定(其中法律246个)。许多基本法典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都已陆续制定(2)强调法律对经济经济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也应当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的,以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达到共同富裕为最终价值目标。这样就使法从阶级斗争的狭隘领域中解放出来。(3)立法过程中,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成果,不论其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只要符合“三有利”的原则,都可以拿来和移植过来。(4)立法中,注重经验积累。即把改革开放中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固定下来。因为在改革之初,我们知道中国要摆脱原来国家无所不包的高度控制状态,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但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又不是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摸着石头过河”。先摸索,积累经验,当实践充分了以后,再把它上升为法律,成为制度。法治至上主义时期1997—至今所谓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即保障人权,自由民主的理念,这是法治理念从“工具论”到“至上论”的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法治至上主义时期表现第一,民主原则。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二,人权原则。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纲领中尚属首次,在价值层面上回答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基本取向和根本目的这一重大问题。第三,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有极大的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E.G.法治建设发展—商法恢复和艰难发展期1978-1992迅速发展和逐步成熟时期1992至今看中国法治发展后。。。中国法治仍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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