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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补充保险计划一、保险计划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1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1.1主被保险人每人每保险期间保险计划如下表:保险责任大类序号保险责任项目保险责任简要描述保险金额备注人身险保险责任(1)疾病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10万元意外身故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共用保险金额(2)意外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3)意外伤残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民航班机意外保额60万元;列车(含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与交通意外残疾(5)交通意外残疾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地铁)轮船意外保额20万元;营运汽车意外保额20万元保障共用保额健康保险责任(6)重大疾病保障100%赔付10万元30种重大疾病(7)门诊、急诊医疗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2万元门急诊和住院共用保险金额(8)补充住院医疗/住院医疗年累计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9)女性生育费用保障赔付比例100%8千元(10)住院津贴保障5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11)公共保额报销比例同门诊和住院限主被保险人使用,共用保额40万,每人限额5万1.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1)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和疾病身故保障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烧烫伤责任和疾病身故保障共用保额。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5)交通意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6)重大疾病保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门诊、急诊医疗保障: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在本协议指定医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个人全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参加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需持医保卡到个人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经社保分割后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个人全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8)补充住院医疗保障: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在本协议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个人全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保险期间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元。对于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在社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并先在当地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如未先行在社保进行结算的,在被保险人提交申请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相关医保政策除去当地医保应该承担的部分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对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按100%的比例赔付,无须社保分割,但投保人应在提供投保清单时对此部分被保险人单独列明。对于被保险人出差或休假期间因急性病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按约定比例赔付,无须社保分割,但在理赔案件提交时须同时提供人事部出具的被保险人出差证明。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注:协议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保险金额共用保额,上述责任保险人累计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9)女性生育费用保障: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女性被保险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赔付:(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已婚者由于节育手术(上环、取环和结扎)的医疗费用;(4)安胎、保胎费用;(5)妊娠并发症。*孕产期的时间范围是指从医院确认为怀孕之日起到产后42天。*对于已参加当地社保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的生育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满定额后剩余的合理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付限额为RMB8,000元;*对于已参加当地医保但因户籍问题未能参加当地社保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付限额为RMB8,000元;*女性被保险人生育住院床位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80元。;*孕产期检查费指建立孕妇保健卡后符合当地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费用。*女性生育费用应在孕产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如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孕产期还未结束,且该项保险责任未续保,保险人只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加入社保女性生育的北京户口女性必须先到医保分割医疗费用,之后我公司承担女性生育保险责任。10)住院津贴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11)公共医疗保险保障: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其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主被保险人其个人名下的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超出部分(不含生育费用)可以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使用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将按照医疗保障对应的门急诊/住院约定的比例给付公共保险金额。其中每位主被保险人限用5万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保险期间内所有主被保险人此项给付累计以约定的公共医疗保险保额40万为限。2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2.1连带被保险人每人每保险期间保险计划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健康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项目保险责任简要描述保险金额补充门诊、急诊医疗和住院(单职工子女)0免赔额,赔付比例50%门急诊、住院共用保险金额1万补充门诊、急诊医疗和住院(双职工子女)0免赔额,赔付比例100%门急诊、住院共用保险金额1万2.2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1)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单职工子女50%、双职工子女100%的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2)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单职工子女50%、双职工子女100%的比例赔付,住院床位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元,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注:协议约定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门急诊及住院医疗共用保额,上述责任保险公司累计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3本协议主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及健康保险责任中,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责任中,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二、责任免除1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本文标题:商业补充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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