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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道义论道义论(deontology)是一种认为人们的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由行为的功利后果或期望的功利后果决定,而是由它自身固有的特点和内在价值(或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某种或某些道德原则、动机或义务心等)决定的伦理学理论。道义论最主要的代表有康德(1724-1804)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罗尔斯的正义论等。一、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康德(1724-1804)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在伦理学上的代表作主要有《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的伦理思想主要在于提出了“善良意志”、“责任”、“绝对命令”、“意志自由”等理论,惊心构造了一个严密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一)“善良意志”与“责任”•人的本性是理性。人是理性的存在物,而理性又可以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是理性的认知功能,实践理性则是理性的行动功能。康德曾给实践理性下定义:“实践理性是按照对规律的概念而行动的能力”。•实践理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理性,另一方面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即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意志的自由表明,意志是按照理性的实践法则行事,所以,意志就成为康德伦理思想的开端。1、善良意志•康德认为,“意志是按照规律概念而行动的能力”;“善就是理性在不受外来影响之下,认为在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善良意志是指按照善的意志的概念而行动的能力”。•其一、善良意志是唯一无条件的善的东西,它也是其他一切可以成为善的东西的条件。•其二、善良意志在于意愿的善,它是自在的善。•实践理性的真正使命就在于产生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这就是说,理性不仅是为了幸福,而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理想,这种理想是超越或在个人的意图之上的。2、责任•康德给责任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是善良意志的集中表现,责任就是必须做的事。•在责任问题上,康德伦理学中有对立的几个方面。•首先,责任与爱好相互对立。•其次,规则与准则是不同的。•再次,符合与出于是不同的。只有出于责任或规则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康德在责任问题上有三个命题:•命题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1)那种认为和责任相抵触的行为。这类行为完全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如说谎。•(2)行为既不出于责任,也不出于爱好,而只是符合责任。如商人例。•(3)行为既可以是出于责任,也可以是出于爱好,不同的情况,其道德价值是不一样的。如保存生命。•(4)完全出于责任的行为。这一种行为才是最有道德价值意义的。•命题二: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取决于行为的意愿。•责任的第一个命题是责任的普遍原则,第二个命题是责任的自律原则或意愿原则,我们叫动机论。这一原则指意愿为善或意愿遵守行为的普遍原则。•命题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这一定义是前两个定义的结合,就形成了责任的定义。责任定义的特点在于“尊重”二字,一是指尊重是实践主体对规律的态度;二是指尊重人。尊重强调了意志和理性的关系、行为主体和规律的关系。•善良意志实际上就是人的责任或义务心,对义务的敬重也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善良意志的规律就是定言命令。康德从善良意志概括出责任规范,责任又分为三个命题,其中包括了爱好和责任;准则和规律;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这些关系中贯穿一个总的原则,即爱好要服从责任,准则要服从规律,个别要服从一般。把这些关系规定下来,就形成了善良意志的规律即定言命令。这就是“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这就是善良意志的规律,也是道德最高原则的第一个公式。(二)定言命令(绝对命令)•道德法则是一种命令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命令式都是道德法则。我们有两类命令式,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所谓“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它以“如果……,就……”为形式,例如“如果我说谎,就会失去信誉”,因此为了不失去信誉,我应该诚实。诚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所谓“定言命令”则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或者说,在这种命令式中,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同样是诚实,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第一,“普遍性公式”或“形式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康德把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责任的对象上来说,责任可以分为我们对自己的责任和他人的责任,另一类则按责任的约束性来分,有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保存自己的生命)。•(2)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信守对别人的诺言)。•(3)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发展自己)。•(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帮助他人)。•第二,“目的性公式”或“质料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康德认为,“人是目的”,提出建立“目的国”的理想。•(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自杀例,没有把自己的生命当作目的)。•(2)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不遵守对别人的诺言,没有把别人当目的)。•(3)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不很好地发展自己,没有把自己当目的)。•(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帮助他人,没有把他人当目的)。•第三,“自律性公式”或“整体性公式”:“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根据这项原则,意志之所以服从规律或法律,由于他自身是个立法者,所以,他才必须服从。•作为立法者和感性存在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呢?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可能性,即立法者要有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就是意志通过它的准则存在的潜在的普遍的立法能力。自律性的“性”,即性质或功能。也就是说,人具有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自觉性或能动性。•这三个公式并非意味着有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即“意志自律”。(三)意志自由•1、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意志是指有理性的存在者才具有的,自律性就是不以其它原因为动因的规律,即不受自身以外任何其他规律所支配,那就是自由。在康德看来,自由只是不受经验的限制,这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消极概念,而自由的积极意义是指“自由即自律”。•康德在这里把规律分为两种,一类为自然规律,这种规律是以它自身之外的原因所决定,具有必然性。另一类则是自由规律,即道德规律,这种规律是以它自身的原因所决定,是一种自律性。•2、自由必须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在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存在着两个矛盾,其中一个矛盾,即一方面,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是自由的,另一方面,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要受到道德规则的强制性或制约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是自由的,原因在于他所服从的道德规则是有理性者自己制定的,即自己服从自己制定的道德规则,所以,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道德规则对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说,就是自愿约束,因而是自由的。••3、与道德观念相联系着的关切•在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存在着另一个矛盾,即从理论上来讲,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自由的,但在实际上,人又无法摆脱环境、感性对人的影响,人的行为要受到它们的限制、制约或强制。•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康德认为,人实际上是一个矛盾体,既有感性的方面,又有理性的方面。所以,“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就从两个角度来观察自己和认识自身力量运用的规律,认识他的全部行为。第一,他是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4、定言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康德认为,在实践理性方面,理性为感性提供了善良意志和责任规范,又为知性提供了定言命令即道德规律。•康德从人既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又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的矛盾分析中,得出定言命令通过自由观念使其成为可能。而这个观念说明人是理智世界的一个成员。如果人只是理智世界的成员,他的活动就必须符合意志的自律性,但他又是感性世界的一个成员,那他的行动应该和规律相符合。所以,这一定言命令的应该表现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即意志规律加意志自律性观念,这就好像一般规律形式的知性概念加感觉世界的直观一样。(四)实践理性的公设•实践理性有三个“公设”,这就是“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它的最高理想;•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今生今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完满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朽,“至善”才有其实践上的可能性;•最后,为了保证理智世界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之中有其相应的效果,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能够协调一致。二、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正义问题的提出•罗尔斯的道德哲学是一种典型的西方现代性伦理解释图式。它一方面对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另一方面又对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继承,提出了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道德图式。(二)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按照契约论的观点,最理想的方式是,由从事社会合作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达成的协议来决定该观念。但是,若想让人们就正义观念达成协议,存在着两个困难:一是人们处于特殊的社会条件之中并具有特殊的处境,其思想难免带有某种偏见;二是人们在社会中占有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有优势。•罗尔斯是借助“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来克服这两个困难的。罗尔斯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包括:自我的社会特征(地位、阶级、出身等)、自然特征(天赋、智力、体能等)、自我的善和合理之生活计划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客观状态(政治、经济、文化)和文明程度等等。•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使合作成为多余。并且,人们之间的关系处于“相互冷淡”之中,也就是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忌妒、各尽可能的无偏激心态。正义的环境:•其一是客观环境,在这里,罗尔斯主要强调的是“中等匮乏”:自然条件不能太好,否则人们会失去合作的愿望;自然条件也不能太差,以致纵使人们从事合作,也不会产生所希望的结果。•其二是主观环境,它是指公民信仰不同的完备性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而这些学说之间是不可公度和相互冲突的。罗尔斯将其称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并认为这个事实是长期存在和无法消除的。•其三是“无知之幕”,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计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使原初状态的条件和程序显得公平,从而使所达到的结果(选择出的正义原则)也是公平的。(三)两个正义原则与两个优先性规则•罗尔斯认为,我们中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选择进入原初状态,这时都会选择如下正义原则。•1、每个人都具有平等权利,即与其它所有人同样自由兼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良知自由等。•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这样安排:•A、为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不平等是允许存在的,但必须是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B、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将职务和地位对所有的人开放。即每个人的机会都应该是均等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而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
本文标题:第四讲道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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