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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应由谁缴纳近期,M企业(境内非上市企业)在接受N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时,该事务所审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公司账上,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股东A(境内)将其名下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原股东B(境内),但发现股东A、股东B均未缴纳印花税,N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提出M企业因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M企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纳印花税20000元,M企业原来不知道对股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被要求补缴纳税款金额较大,向笔者咨询,因目前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情况较多,且多未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笔者觉得有必要就该案例对股权变更涉及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下探究。一、M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应否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缴纳税款是多少。1、书立股权变更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据文件如下:(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2)《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十、*****“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2、M企业本次发生的股权变更,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合计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20000元,即2000万元×适用税率0.05%×2=20000元,依据文件如下:(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3)《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二、M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纳税义务人是谁?M公司是否承担补(代)缴纳印花税的义务?笔者的意见是,仅依据M公司作为被变更股权公司,不足以确认M公司有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义务。因为同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据此,在股权变更过程中,负纳税义务的是股东A、股东B或它们的代理人。仅依据M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就判断M公司应承担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义务是不成立的,所以,M企业本次股权变更,如果N税务师事务所无法证明M企业是股本变更协议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不得要求M企业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三、如何能加强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款的征收。鉴于公司股权变更后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将股权变更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持有各税款完税证明,作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即“先完税后变更”,将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加强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款的征收。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涉税管控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22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境内企业凡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变更税收证明》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股权转让系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这里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可能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该文件将单位及个人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各应纳税义务均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极大加强了对股权变更产生的税源征收的力度,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办法。福建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丁昌全2011年9月1日
本文标题:公司股权变更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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