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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04-1116:11:00]作者:[日]丹乔二著编辑:studa9ngns[摘要]村落共同体问题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都有重要意义。二次大战以后,日本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围绕着地主佃户关系、国家编民关系和共同体论展开了论争;关于华北是否也与南方同样存在村落共同体,也是日本史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中国史上村落共同体的研究,不应仅以西欧或日本的共同体诸表象作为讨论问题的唯一标准。[关键词]中国史;农村;村落共同体在关乎人类生存的问题中,最重大的事情是什么?那应该就是以食、衣、住为首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了。人类以一己之力是不能生产那些东西的,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实现的可能。在这样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基本生产关系的样式决定了那个社会的特质,并据此区别这一社会与其他社会。这里就产生出区分时代的问题。不言而喻,宋元社会是农业社会,上述的生活资料全都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类集团从事这些生产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村落”的概念。姑且不论汉代的“里共同体”,至少在魏晋以降,“村落”的叫法已经可以普遍见到。这样的“村落”,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总不会一点意义都没有罢。一般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果真没有实际存在过?抑或对社会的再生产承担过固有的作用呢?沿着这样的思路,农村史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循着前人学说的轨迹,对宋元时代的农村史,尤其是关于村落共同体的问题,试作一个考察。一围绕宋元社会历史特点的学说史反思这里,我们试将战后关于区分宋元乃至明清时代的论争分为三期,以期把握其问题所在。第一期围绕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论战时期(战后至50年代)最先不遗余力揭明宋元时代地主佃户制的是周藤吉之。①他指出,中国的庄园,从汉代直到唐代,是别业的意思,唐末以降至宋代,“庄”才指田园的含义。庄园的所有者,从汉代到唐代中期,是宫廷与贵族,唐代中期以后到五代则是节度使与武人。然而,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均田农民的分化,其上层农民拥有庄园的情况也已出现。他们接受节度使的保护而成为官僚,入宋以后,则作为官户、形势户而成为庄园的所有者。宋代的庄园,有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在各地的两种形式,前者之中有囊括数村的情况。然而,没有不纳赋税的特权,唯有官僚的庄园可以免除劳役。庄园内部设有管理者,是由地主从佃户中指定的。耕种者在唐末是奴仆与庄客,庄客也近乎于奴隶。虽然在宋代,奴仆耕作并不是重要的成分,佃户的耕作已成为主导性的,但他们之中近乎奴隶的占大多数。宋代的庄客一般称为佃户,也叫做客户、佃客、租户、地客、火客、隶农。他们从他乡移来,向地主递上租契,租借土地、住房、耕牛、农具等,缴纳五到六成的租课与附加租,还被役使做各种杂役。地主与佃户的法律地位有主仆之分与上下之分,在刑法上有两个等级的差别,佃户连婚姻也受到干涉。在佃户逃亡的情况下,在淮南,便以契约为后盾迫使其返回;即便在四川,在法律上也没有迁徙的自由。尽管江南在北宋中期佃户就开始可以自由迁移,而荆湖北路等地禁止地主拘束佃户的法令也已经问世,但习惯上佃户还都不能迁转。从全国范围看,南宋初期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也开始确立。而在湖北、四川的佃户中,叫做“随田佃客”而与土地一起被买卖的现象也是很多的。租课以实物缴纳为主,其中有分成租与定额租,此外还有货币地租,或将实物折成价款的形式。如上所述,佃户缴纳沉重的租税,还清借贷粮食的高利贷,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因而南宋以后,政府虽然也向地主下令在凶年减轻租课,但效果不大。因此,南宋末年以降,佃户就不向地主缴纳租课,掀起了所谓“顽佃抗租”的活动。更有甚者,在官田上,官户形势户请佃以后,再令种户耕作的双重承佃关系已经出现;在民田上,也有出现佃户包佃制的地方,即确立了佃户种户的双重承佃关系。然而,这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太多的。宫崎市定以田主—业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把握佃户的双重承佃关系,针对这一论点,周藤则认为应该以官府—田主—种户或者业主—佃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加以把握,否定了宫崎所说的中间经营者的存在。佃仆是唐代奴仆的子孙,他们虽然是仆,却像佃户那样离开主人家独立居住缴纳租课的,而地客也叫做“仆”。更何况在宋代庄园里,也有雇佣者(人力、女使),他们也被叫做“仆”,与奴仆共同耕作着主人家的直接经营地,而当时直接经营地是不太多的。正因如此,周藤认为,宋代佃户在经济上、人格身份上都是强烈依附于地主的,属于奴隶的性质。①周藤吉之:《宋代的佃户制——与奴隶耕作关联的问题》,《历史学研究》(日)第143号,1948年;《中国庄园的特质》,《历史教育》第2卷第6号,1954年。《宋代四川的佃户制——对最近研究的解读》,《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如要举出周藤所说的问题点,一般认为有三点。第一,宋代地主的大土地所有采取庄园这一形式,这点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的那样,宋代在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分散的、零碎的状态,难道还能说有庄园制存在吗?第二,周藤虽然强调佃户的奴隶属性,但为什么从中会兴起顽佃抗租运动,佃户的租佃权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必然性却并不令人了然。第三,他虽然指出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在南宋初期已经制定,但仍缺乏相应的史料依据。虽然残留以上那样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史料的严密实证,其在其他论点上大体是正确的,即佃户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人格人身上,都受到地主的支配,超强制地依附于地主。这样的结论,应该说是值得首肯的。富崎市定①指出:“中国的庄园性土地经营,汉代业已成型,盛于南朝而延续至唐。自曹魏开始,土地国有政策形成屯田—课田—均田系列,应该视为出自国家主权者的庄园经营,其兴起迟于私家庄园,却先于私家庄园而崩坏。从唐末开始到五代宋初,中世的私家庄园也趋于没落。历来的史家往往都取均田崩溃庄园代兴的见解,我则颇不以为然。宋代以后兴起的大土地所有,毋宁应该称之为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注2《历史教育》论文48页)唐代三百年间,使课田法下隶属农民的课户个人所有权大为高涨,课户虽有成为自由民的,但其中也有自由民没落而成为强有力者之佃户的,他们继续保有自由民的地位,成为缔结契约关系的佃户。与此同时,在作为占田直接象征的贵族庄园里,部曲、官户、杂户等农奴从事耕作,而部曲就是佃客、庄客、庄户、役客、田客等等的法律用语。尽管在唐代,贵族的庄园作为官人永业田而受到认可,但庄园渐次在子孙之间瓜分,分割为小面积的单位。这里,作为皇帝、贵族私有地的庄园制开始崩坏,而转变为宋代以降的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再者,关于宋代佃户迁移的自由与否,佃户向地主递交租契(合同文书),若有逃移情状,将视为不法行为而被遣回,因为说到底这是违反契约的,而不能说成是佃户迁移的不自由。之所以必须考虑到这点,就因为这是地主大土地所有的形态。如果是集中的大土地所有,通过土地,在与劳动农民之间容易产生封建的主从关系。而在分散的大土地所有的情况下,依靠土地约束农民而使其隶属,这样的事情显得相当困难。前一土地所有形态,出现在土地有余而劳动力缺乏的宽乡。在这里,就能看到中世的契约关系:佃户如欲移往土地条件更好的地方,就以中世惯例为借口将其遣返。周藤所举的佃户迁移不自由的例子,就是在这种场合。第二种狭乡的场合,就是土地少而劳动力富裕的地方。只要考察史料,就会认识到,由于佃户租赁的土地是分散的、零碎的,因而特地要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借土地,其间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这里,佃户彼此之间就兴起了土地的争夺,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且,宋代佃户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分化,佃户中出现了叫做业主的中间经营者,正如田主—业主—佃户(种户)那样,出现了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再者,田主的土地所有,为了目前的利益,向着利润率最大化的投资而倾其土地所有。这样,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就是纯经济的、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佃户也不过是自由民身份的契约当事人而已。然而,他们生活贫困,不得不从地主那里借钱贷米,从而依附于地主。与此相对照,佃户一旦向地主抗租而发起反抗,政府就站在地主一边加以弹压。佃户这种实际上地位的下降,就那样被法制化,到了南宋,甚至附加刑法上的差别。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②倘若要举出以上论述的疑问点,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宋代佃户是与地主结成对等契约关系的自由民,并以此作为近世资本主义的内容,但与此相反,宫崎又确认南宋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化倾向。倘然如此,宋代以后的近世资本主义说本身岂非不能成立吗?第二,浙江等地的地方志里,颇有佃户之名记录于学田簿籍,周藤将此解释为佃户与土地共同买卖让度的结果;而宫崎则与其相对立,认为其中有只借一亩不到的佃户,他们还向其他地主租借土地,这里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然而,一个佃户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赁土地的史料,不仅至今尚未发现,而在《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中却有这样的记载:“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雇或佃地作客过日,即非客户,买致驱奴。亡宋已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由此看来,佃户对地主的依附性不容否认,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是有利的;这样一来,宫崎的主张基本上就不能成立了。那么,宫崎的观点是否应予全面否定呢?似也未必。尤其是他指出,对地主佃户制的理解,有必要考虑宋代商业经济的繁荣。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完全是深中肯柴的批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教育时报社1950年版;《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态》,《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2号,1952年,《中国史上二的庄园》,《历史教育》第2卷第6号,1954年。仁井田陞的学说①,以周藤的论点为基础,而又与其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他认为,从8世纪到10世纪这一时期,是中国史上古代与中世的分界期。古代的生产关系,基于右姓大族的大土地所有,是实行奴隶生产的。奴隶与未充分奴隶化的佃客置身于奴隶制生产的框架内发挥着作用。中世是封建社会,即农奴制社会。中世初期,新型大地主阶层与新官僚阶层取代了右姓大族,成为统治势力的中心。社会生产就是在这种地主与农奴(即佃户)的关系中进行的。他引用周藤的论点,说明其实际的形态。而后对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作如下的论述。欧洲的封建主义,连同日本的封建主义,都不过是封建制度的一种类型,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又一种类型。联系三者共同然而根本的基础,就是来自地主对农民的支配。中国的中世可以宋元与明清分为前期与后期,其主要依据就是“名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从前期的“主仆之分”向后期的“长幼之序”发展,在明清已有所谓“良田不若良佃”的说法。因一田两主制的出现而导致佃户的成熟,封建制也因土地改革而被克服。仁井田氏还全面批判了宫崎的论点,这里只举出其中最重要的对“资本主义”与“契约”说的批判。首先,对富崎的宋代资本主义说,他指出,那种资本是称作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前期资本,宫崎只以商品流通、货币流通作为问题,因而立足于这样的资本主义概念来侈谈资本主义是错误的。第二,关于“契约”,针对宫崎“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这也正是近世的特征”的说法,他批判说,首先“并非法制上的权力”,正是不法行为即加害行为;至于“资本主义的威力”这种说法,这一事实正显示了并不存在可以约束地主意志的客观标准(契约),这里彻底暴露的正是中世地主在身份制中的为所欲为。一般认为,仁井田氏对宫崎学说的这种批评,大体是恰当的。尤其是他指出欧洲、日本、中国的封建制度(封建主义)是由共同的基础构成的,是一个重要的指示。柳田节子试图谋求周藤与宫崎对立论点的统一。②她概括了周藤主张的宋代佃户奴隶化的依附性即身份的隶属性,或谓之落后性,宫崎所提出的自由性即纯粹的经济关系,或谓之先进性,进而认为:“尝试从地域差别加以审视的话。
本文标题:汉代的田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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