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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将《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八日(不公开)主题词:烟草项目管理规定通知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0年2月9日印发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管理程序,特制订本规定。工程投资项目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科研、教育和多元化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条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第三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按审批权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批准或审议通过报上级审批单位审批。第四条项目概算。项目批准后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概算必须经过审计。第五条招标。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和物资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等必须招标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第六条合同签订。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订合同。第七条项目变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投资实施,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的,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工程建设投资超出项目批复投资总额15%的,必须对超支情况进行审计,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后,项目审批单位才可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投资转为固定资产。第十条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款,经审计、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第十一条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物资采购项目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烟机零配件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项目。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由物资采购部门申报,按审批权限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董事会审批。第十五条项目预算。项目批准后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和烟机零配件实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非烟用物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对项目金额低于50万元,但长期供应的定点供应商也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招标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一)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五)《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管理的规定》(国烟运[2008]297号)第四章中列出的采购方式有关情形。第十七条合同签订。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项目调整。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超过原批准总额10%的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相应调整采购项目预算。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入库。采购物资到货后,企业物资采购部门要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及质检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依据采购进度和合同约定条款,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采购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对项目全部资金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宣传促销项目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宣传促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企业、产品、提升形象、促进产品销售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促销项目。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按审批权限报宣传促销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批准或审议通过报上级审批单位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预算。项目批准后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项目概算必须经过审计。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必须招标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订合同。第二十八条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规模、项目标准和项目内容的,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项目规模和金额超过预算10%的,必须对超支情况进行审计,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和评估。项目完成后,要依据有关规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评估并保留实施资料、音像制品等资料。第三十条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和项目履约情况,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全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第三十一条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办事公开、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按《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烟草企业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国烟监[2009]338号)规定进行公示和监督。行业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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