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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10〕59号)时间:2011.01.25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情况2.维修技术准备报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接触网作业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大修)。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证。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对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申请人应具有申证产品的完整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编制了相应的检修工艺和生产流程文件;(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四)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和质量鉴定;(五)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六)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七)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八)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十)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维修或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第七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三)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七)接触网作业车修理技术规范;(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九)申请人已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维修产品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产品的维修许可证。第九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十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申请。第十一条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维修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样车的试修并进行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验收部门参加。第四章维修许可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试修、试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三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C-****,#####为铁路车辆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维修许可证,****为维修许可证序列号。第十四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一)被许可人变更维修地点的;(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三)被许可人停止维修相应车辆3年以上,恢复生产的。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八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维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企业情况、维修技术报告等材料。经维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暂停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被许可人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一)维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四)维修设施、设备、工艺及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五)维修产品不能满足技术条件的;(六)其他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的维修许可。(一)被许可人维修的接触网作业车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维修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合格证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四)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被撤销维修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注销维修合格证:(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维修相应产品的;(二)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四)被许可人破产或解散的;(五)被许可人依法被终止生产、经营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维修合格证的情形。第二十三条铁道部实施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所聘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申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行政许可申请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标注页码)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附件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联系人:填表日期:填写说明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2.企业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5.“七、主要工装”中,有型号的应写明。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⑴“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⑵“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⑶“七、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⑷“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目录一、企业概况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三、质量管理状况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五、生产基础设施六、主要生产设备七、主要工艺装备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九、主要供方清单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压力产品提供)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有起重设备产品提供)一、企业概况名称(中文)(英文或拼音缩写)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员工总数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作□其他□合资□独资□台资行业类别近3年每年产值维修、生产接触网作业车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从事本职务连续年限三、质量管理状况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覆盖产品范围认证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管理者代表职务质量管理部门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体系覆盖员工总数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级别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初级中级高级五、生产基础设施序号生产基础设施所在工序位置1满足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产品整机维修需要的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2满足维修需要的起重设备。3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4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5申请维修许可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6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7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8其他重要设施六、主要生产设备序号设备型号、名称规格用途位置1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2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3板料折弯设备、弯管设备4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5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6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7架车机8其他重要设备七、主要工艺装备序号工艺装备名称用途使用工序位置1各类拆卸工装2重要部件调修工装3重要零部件专用机械加工工装4软(硬)管路制作模具5整车、整机组装位工装6其他重要工装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序号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用途使用工序位置1理化检验设备2计量设备3无损检测设备4重要零部件试验台: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震器试验台等。5整机性能检测设备:漏雨试验装置、单车试验器、限界检测、称重专用设备等。九、主要供方清单序号供方供方质量体系情况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用户服务机构专职用户服务人员数量用户服务机构职能用户服务(含培训)程序、内容说明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压力容器产品提供)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起重设备产品提供)附件3:维修技术准备报告产品型号
本文标题: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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