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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辰州矿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10年10月)-[中财网]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经2010年10月26日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一节坏账准备第二条坏账的确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第三条坏账计提的比例:(一)账龄在1年以内(含1年)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5%;(二)账龄在1-2年以内(含2年)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30%;(三)账龄在2-3年以内(含3年)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50%;(四)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100%。第四条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三)其他已逾期且账龄不超过三年的,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节存货跌价准备第五条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第四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十二条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期末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十五条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在中期和期末,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第五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十六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价值当期大幅度下跌,且在剩余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有证据表明承载该项无形资产的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该项无形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其他表明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二)探矿权、采矿权存在下列迹象:因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权证无法及时办理;经专业部门认定该矿区已探明的资源储量未达到经济可开采储量;对仅取得探矿权,管理层对该矿区在近期又无继续探矿计划;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三年内未产生经济利益;其他表明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减值准备。第六节资产组减值第二十条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公司可以将单独能产生现金流的矿区确认为资产组,并进行减值测试。第二十一条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二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组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组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社会等环境以及该项资产组为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且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二)有证据表明承载该资产组的主要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三)该资产组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四)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组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该资产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五)其他表明资产组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二十三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第七节商誉减值第二十五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六条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八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第二十七条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财务部核实。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核实后,对其可收回金额做出判断。第三十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资产的核销第三十一条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写出核销的申请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拟定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每年度应向董事会提交具体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按照公司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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