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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X讲集体合同法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一)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雇主)或其团体(雇主协会)就劳动条件进行交涉,以求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雇主)及其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缔结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协商是过程;集体合同是结果(当然,也有达不成结果的情况)。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类型•(一)根据集体协商的内容划分•(普通)集体协商(综合性集体协商、一揽子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协商(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工资调整机制)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二)根据集体协商的范围划分•企业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区域集体协商•全国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三、集体协商(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特点•(一)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特点•以实现合作为目的;•受政府干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内容的特殊性;•结果的特定性。第一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合同的特点•内容具有团体性、基准性;•主体具有特定性;•订立程序的法定性;第二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一、集体协商(谈判)理论概述•韦伯夫妇(费边主义理论);•英国社会活动家,费边社会主义理论家。韦伯先后在陆军、殖民等部任职员和文官。1885年加入费边社并成为该社主要领导人之一。比丽阿斯特于1887年开始从事社会活动,曾在有关妇女和工人问题的皇家委员会里工作。1892年二人结婚。此后,夫妇二人密切合作从事社会和科学活动。1895年共同建立伦敦经济学院。1913年共同创办《新政治家》杂志。1914年夫妇参加英国工党。韦伯在工党政府中任贸易大臣和殖民地大臣,长期担任伦敦郡议会议员和下院工党议员。1929年被封为帕斯菲尔德男爵,进入上院。40年代后期双双逝世。•悉尼-韦伯(SidneyWebb,1859—1947)和比阿特丽丝·波特·韦伯(BeatricePotterWebb,1858—1943年)夫妇,著名的英国工联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理论家,改良主义政治活动家,知识渊博的学者。•西德尼·韦伯1859年7月13日诞生于伦敦一个中下阶层的家庭,早年曾就学于瑞士和德国梅克伦堡等地,16岁离开了正规学校,但他并未中断学业,他白天工作,晚上仍然坚持学习。后考入读于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法学院。勤奋的学习使他得以考取文官,并于1884年取得律师资格。他曾在政府军事、税收和殖民事务部门任职10余年。•韦伯进入社会,开始政治活动的年代,正值英国社会大动荡的时代。工人运动中旧的工联主义思潮走向衰落,非熟练工人觉醒,罢工运动风起云涌,马克思主义日益广泛传布,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纷纷出现。1884年,一个由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组成的、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小团体“费边社”在伦敦宣告成立。由于形势和环境的促使,韦伯在思想上和费边社接近起来。1885年,经挚友肖伯纳的介绍,韦伯正式加入费边社,并立即成了这个组织的领导成员之一和最杰出的理论家。•费边社的名称来源于古罗马的一位将军费边,他企图采取迂回和避免决战的战术战胜迦太基军队。这个名称鲜明地标出了费边社的改良主义性质。最初,这个组织的成员在韦伯的发起和带动下,主要从事于对英国社会经济问题的系统研究。1887年,韦伯为费边社起草了第一个宣传性的小册子《社会主义者须知》(这本小册子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还一再修订再版),指出,要改革现存社会,首先要了解这个社会,要研究它,认识它。1889年,作为费边社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韦伯以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政治理论为根据,发表了题为《社会主义的历史基础》的公开演讲,演讲作为费边社的纲领性文件编进了《费边论丛》(1889年)。这篇演说大大加强了费边社的影响。•人物简介•作为制度经济学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传统的奠基人,康芒斯从他的实践的、历史的和以实验为根据的研究中,尤其在劳动关系和社会改革方面,得出了他的理论见解(概括在他的《资本主义法律基础和制度经济学》)。他不仅从经济学,而且从政治科学、法律、社会学和历史方面吸取知识。作为罗伯特·M·拉·福利特(RobertM.LaFollette)领导下的威斯康星进步运动的一名主要顾问和建筑师,康芒斯积极参加州和联邦政府的顾问工作。他在起草诸如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用事业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立法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在联邦和州产业委员会供职,是美国劳动法规联合会的创建人,活跃于全国公民联盟、全国消费者联合会(1923-1935年任主席)、全国经济研究所(1920-1928年任副所长)和美国经济协会(1917年任会长)。他参加反托拉斯诉讼(特别是匹兹堡普鲁斯(Plus)案件)和货币与银行系统改革运动(常常与欧文·费雪(IrvingFisher)一起参加,费雪认为康芒斯是这一时期主要货币经济学家之一)。•学术研究•康芒斯不同著作的主线是关于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内部制度的发展。他发展了资本主义进化的理论和制度变化的理论,把它们作为削弱资本主义主要弊端的缓和力量。康芒斯开始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照他的观点,从方法论上讲,传统的个人主义者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个人买卖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特征的各种力量、工作规则和体制的,而个人则在此体系内部进行活动。经济体系发展和运转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康芒斯既拒绝传统的调和主义,也反对冲突的激进革命主义,而赞成对经济过程持一种冲突而协商的观点。他接受利益互相冲突的现实,并寻找减少和解决利益冲突的现实发展模式。这些模式的核心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下的谈判心理。他寻求思想开放和进步的企业、劳工和政府的领导者支持,制订一些办法,通过这些办法,可以找出问题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此外,他寻求利用政府作为制订新措施解决诸如工人无保障和困苦问题的机构,是促进体系的重新改组,尽管对许多保守分子来说,他的行动已十分激进。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康芒斯和一小批志同道合者着手搜集材料——这是他的调查研究方法——以把所有科学知识用来解决问题。根据这些经验(已见之于他的基本战略中),康芒斯建立了一种政府理论,它把政府作为对抗利益集团的调解人和冲突利益集团谈判的场所;一种复杂组织——表现为自由、权力和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基础不断进化的理论,后者部分地以相互兼顾利益来缓和主要的结构冲突为中心;并建立了一种制度理论,对它们在组织个人活动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持肯定看法。••康芒斯最精心研究的制度是工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他发展了他的政府经济作用的理论,部分地是根据他对工人努力改善市场地位的研究,部分地是关于工人的敌友双方都在利用政府的问题。康芒斯把工会看作是一种非革命的事态发展,看作是寻求为工人办事的集体行动组织,就像企业组织旨在为他们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办事一样,他对工会和改革立法得到承认的研究,使他认识到美国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的关键作用,认识到最高法院在形式和执行工作规则中的是非界限,这些工作规则指导着市场力量的获得和使用。据此,康芒斯提出了一种财产理论,这种理论强调财产在控制市场参与相对抵制能力结构方面的演变和作用。••康芒斯还发展了一种制度理论,它着重讨论与制度有关的不同方面,如谈判、配额和管理交易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本身就在变化的合法结构内发生的。•虽然康芒斯的制度理论和托尔斯坦·凡勃仑(ThorsteinVeblen)的制度理论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在康芒斯理论中,他强调资本主义的结构改革,但是,他们都把经济学看作是政治经济学,并认为经济不仅包含市场。与凡勃仑不同,康芒斯不敌视商人,事实上他也接受资本主义现实,虽然不一定按照现有权力机构所提出或赞同的条件。•康芒斯是创立“学派”的少数美国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学派由一群学生,尤其是由塞利格·珀尔曼(SeligPerlman),埃德温·E·威特(EdwinE.Witte),马丁·格莱泽(MartinGlaeser)和肯尼思·帕森斯(KennethParsons)继续下去。20世纪中叶进行的许多美国社会改革,例如新政,都利用或反映康芒斯和他的同事们以及学生们的理论成就。••主要著作•《财富的分配》(1893)《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劳工与管理》(1913)《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制度经济学﹕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1934)等。•福克斯:集体谈判是规范和调整劳资之间利益冲突的最好形式。•刘易斯:《美国的工会主义和相对工资》。•邓洛普:《工会条件下的工资决定》。第三节国外的集体谈判制度•一、集体谈判的结构•中央级•产业级•企业级第三节国外的集体谈判制度•二、罢工立法的历史•工会的起源;•罢工的刑事责任阶段;•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工人大罢工和8小时工作制;•三、罢工权的法律保护•(一)民事责任和形式责任•(二)罢工工人的复职权•四、罢工权的法律限制•(一)罢工主体的限制•(二)罢工程序的限制•(三)冷却期及其限制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一、我国罢工立法概况•南京国民政府:《工会法》、《团体契约法》等法律,承认罢工权等集体行动权,但限制过多,造成虚设;•大陆75《宪法》:承认罢工自由;•大陆78《宪法》:承认罢工自由;•大陆82《宪法》:取消罢工自由;•此后的罢工:合法还是非法?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1992年《工会法》第25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实践,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2条:“因劳动合同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一)危害公共安全;•(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法律不提倡罢工不保护罢工,不免除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二、对我国立法的展望•(一)罢工权立法的意义和依据•罢工权有利于均衡劳资力量、促进社会和谐;•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8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第三节我国的罢工立法•(二)立法的必要性•现实的需求;•野猫罢工;•罢工的场景•罢工的图片•(三)立法保障罢工权的条件•罢工是有利有弊的双刃剑?•罢工不是双刃剑,只具有积极的意义。•条件:•1、工会;•2、工人阶级的权利意识;
本文标题: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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