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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前言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2.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强化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3.强化节点监督和转序前检查,强化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验证的原则。4.强调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在监督检查手段上强化检测验证的原则。5.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第一部分4(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本《大纲》与原《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原《典型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1.为强化对建筑基础和隐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了商业运行前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内容更加全面完整。2.将原《典型大纲》“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章中的相关内容分解到“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两章中阐述,以避免重复检查。3.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章节,有针对性地强调了工程资料和现场实物一致性的检查。4.由于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规定中已经明确,因此,本《大纲》中删除了原“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章节内容。5.删除了原《典型大纲》中的建设单位“检查评价”章节内容,取消了自检和预监检,简化了监督检查的程序,但是强化了对工程阶段性验收的要求,使监督检查工作定位更准确。6.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一章,强化了对工程内在质量的抽查验证。(四)各部分的内容构成本《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共六章。二、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装机容量30MWp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其他光伏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三、使用说明(一)使用原则1.本《大纲》是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本《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例如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和地基处理阶段的监督检查,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合并为一次开展。3.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并阶段开展的监督检查,本《大纲》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2)开展合并阶段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组的成员构成应满足相应部分(节点)检查的专业要求,不得跨专业检查或相互替代开展检查。3)开展合并阶段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部分(或节点)分别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或结论。4.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分“批次”建设的特征,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检。5.首批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后,其它批次光伏发电单元的启动前监督检查,可结合当地相关并网政策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批进行抽查。(二)监督检查阶段合并示例根据本《大纲》各部分规定的内容和工程实际,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可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将部分内容合并在一个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参考示例如下:——第一阶段首次及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合并检查内容为: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二阶段光伏电池板安装前和升压站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合并检查内容为: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三阶段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合并检查内容为: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四、解释本《大纲》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五、施行日期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6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目次1总则2监督检查依据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6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5施工现场条件的监督检查6质量监督检测1总则1.0.1本部分适用于光伏发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1.0.2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或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在既有建(构)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工程,应在既有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确认合格后进行。1.0.3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2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0.2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3.0.3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满足工程需要。3.0.4已进场的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检验合格。3.0.5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3.0.6施工现场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满足施工需要。第一部分8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工程项目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已经落实。4.1.2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4.1.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4.1.4质量管理制度已制订。4.1.5监理规划、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4.1.6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4.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4.1.8施工图会检已组织完成。4.1.9工程项目开工文件已下达。4.1.10按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已制订。4.1.11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批准。4.2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4.2.2勘察文件完整。4.2.3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并签证。4.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4.3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4.3.2设计交底、设计更改、现场服务等管理文件齐全。4.3.3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4.3.4设计交底已完成,交底文件齐全;设计更改手续齐全。4.3.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签证。4.3.6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设计过程中已落实。4.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4.4.2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4.4.3监理质量管理文件已编制。4.4.4检测仪器和工具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4.4.5已组织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4.4.6本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确认。4.4.7按规程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检查。4.4.8按规定完成各项报审文件的审核、批准。4.4.9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验收工作开展正常。4.5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4.5.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4.5.3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4.5.4质量检查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4.5.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4.5.6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审批,技术交底已完成。4.5.7重大施工方案或特殊措施经专项评审。4.5.8计量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5.9检测试验项目计划已审批。4.5.10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批。4.5.11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订。4.5.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制定。4.5.13按批准的验收项目划分表完成质量检验。4.5.14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6.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监理审核,并通过能力认定,其现场派出机构(现场试验室)满足规定条件,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6.2检测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4.6.3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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