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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古巴比伦复原图古巴比伦文明遗迹爱在西元前•爱在西元前•词方文山•曲周杰伦•古巴比伦王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的玄武岩•距今已经三千七百多年•你在橱窗前•凝视碑文的字眼•我却在旁静静欣赏你那张我深爱的脸祭司神殿征战弓箭是谁的从前•喜欢在人潮中你只属于我的那画面•经过苏美女神身边•我以女神之名许愿•思念像底格里斯河般的漫延•当古文明只剩下难解的预言•传说就成了永垂不朽的诗篇•我给你的爱写在西元前•深埋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几十个世纪后出土发现•泥板上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见•我给你的爱写在西元前•深埋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用楔形文字刻下了永远•那已风化千年的誓言•一切又重演主要内容•一、楔形文字法概述•二、汉穆拉比法典•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概念•(二)产生和发展(一)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这些奴隶制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们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公元前3500年左右,两河流域的最早居民苏美尔人创造了象形文字,以后这种文字逐渐演变成为用芦秆等刻在泥板上,因字型上粗下细,形如木头楔子而得名。此后,这种文字成为古代两河流域各国通用的文字,这就是楔形文字。用这些文字书写和记载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由于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以统称为楔形文字法。刻有楔形文字的泥板一个3000年前小孩的脚印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早期的社会出现了由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建立的城市国家。随之,传统的部落习惯逐渐转变成为法律,并且已经开始以公布法律的形式禁止欺骗、偷盗、抢劫、债务奴役以及保护孤儿寡妇,法律逐步走向成文化。其中,比较有名的法典依次为以下几部:(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1、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法典》——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2、第二阶段(发展):《苏美尔法典》等。•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1、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世纪初,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并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它对其后两河流域的成文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第二阶段(发展):《苏美尔法典》等。载有苏美尔法典部分文字的泥板•《苏美尔法典》部分条文:(1)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应告知此女之父母……而此女之父母以女嫁之。(2)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苏美尔亲属法》部分条文:(1)垂之未来,行之久远。(法典的前言)•(2)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3)倘夫告其妻云:“尔非吾妻”,则彼应给银半明那。乌尔王朝灭亡之后,两河流域陷于分裂,出现了许多城市国家,并且制定了成文法。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马法典》。这些法典的出现不仅表明继《乌尔纳姆法典》之后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而且也为后来的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完备提供了丰富的资料。•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的出现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的阶段。也为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提供了最可靠的史料。二、《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现存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一)法典制定的背景•(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三)法典的特点(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因为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社成员的份地可以在本公社内部出卖和转让。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1、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可以说是一篇对汉穆拉比本人的赞美诗。•序言部分,汉穆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并自称受命于天神安努和苏美尔最高神恩利勒,是“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宣扬了“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的思想,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正文282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如财产、婚姻、家庭、土地、房屋、商业、借贷、租赁等。这部法典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地位;保留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私有权的规定;肯定全权自由人之间的同态复仇原则,等等。法典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同时也体现了古代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法典本文法典中也有很多遗漏,例如,对两河流域至关重要的水利灌溉问题就没有规定;并且法典条文不是抽象的规范,而只是一些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是一部司法判例的汇编。•结语部分,汉穆拉比反复告诫后继的国王必须遵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并诅咒那些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2.基本内容–(1)财产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4)债权制度–(5)刑事法律制度–(6)诉讼制度•(1)财产制度: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首先,古巴比伦的私有经济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其生产力水平和古希腊、罗马相比,还是相当低下的,灌溉农业在经济中居首要地位,水流受公社和国家的统一支配。所以土地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这决定了法典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这种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但法典也开始确认和保护土地私有制,虽然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当时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私人所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其次,法典对其他动产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受到特别保护。最后,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详细规定。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有关条款约占法典条文总数的10%。(2)社会结构:自由民与奴隶•自由民分为两个不同等级:阿维鲁穆是自由民中的最上层,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穆什钦奴,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其中有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有接受田宅效力于王室的常备军人,也有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3)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古巴比伦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确认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及家长特权。巴比伦实行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契约一经订立,婚姻关系也就成立,未婚女子实际上只是婚姻契约中的一个买卖标的物,完全处于父权控制之下。男方订立契约时必须向女方父亲交纳一笔定金和身价费,这决定了婚后夫妻地位的不平等。•在夫妻关系中,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负债无力偿还时,可将妻充抵债务;夫在妻不能生育或有病时,可以纳妾;夫还可以随意离弃其妻,而妻只有事实上被夫虐待遗弃时,才可以带上嫁妆回娘家。妻应忠贞于夫,夫如怀疑妻不贞,妻就应被投入水中接受“神明裁判”的“考验”(第143条、第132条)。法律允许丈夫纳妾,他也可以随意提出离婚,而妻子只有在有限的范畴内提出离婚。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关于继承,法典确立的是家内继承原则。儿子们在父母死后,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女儿则取一份作嫁妆。此外,法典虽未对遗嘱继承做出明确规定,但已包含有一些相关因素。•(4)债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息一并还给贷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汉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在法典中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在债权人家中做工,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5)刑法•①法典没有将犯罪与刑罚独立出来,通常是在具体行为规范后加上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刑罚十分残酷,并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例如同态复仇、血亲复仇。•②法典涉及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主要指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的行为。法典第1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3条——第4条规定“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案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此外,法典第11条、第13条有关说谎者的处罚,也体现了诬告反坐的原则。同时,法典将此类条文置于法典本文之首,也说明立法者对诉讼法的重视。•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其中第6条-第25条集中规定了对各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法典允许在一定场合,对所抓获的窃贼可以依法就地处死,而不必通过法院处理。•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法典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血亲复仇原则,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同态复仇原则则具体地体现在对毁坏身体某些器官的刑事制裁上。同态复仇原则只适用于社会地位同等人之间,对奴隶不适用这一原则。(6)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当时诉讼活动已基本摆脱传统的寺庙法院和祭司的影响,而由世俗法院管辖,但司法权和行政权尚无明确划分。国王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和赦免权,设有“王室法官”。王室法官经常被国王派往各大城市,按照国王的旨意进行司法监督和审判活动,他们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没有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民事诉讼带有私诉性质,一定程度上保留私刑,案件判决往往由当事人自己执行。其证据制度,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是合法的重要证据。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入水底,则说明有罪,否则无罪。巴比伦人认为“水”是神圣的,可检验真伪和辨别善恶。★(三)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1)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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