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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钱与错不在“掌握”离婚诉讼中多处劣势法官提示女性也应自强2013.3.10法制日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很多的离婚诉讼中,妇女仍处弱势,在男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还是很难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报告认为,这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对家庭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不实,对男方的过错不甚了解,且证据意识不足等都均密切相关。女主内易失财产知情权在传统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当今社会的大多数家庭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但是,对于一心照顾家庭的妻子来说,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正变得越来越有难度。二中院法官刘建刚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后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张女士没有再出去工作,谢先生一人在外打拼养家。所幸,谢先生任职的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其个人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崭露头角,并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时机,成为了公司股东。1998年,谢先生与张女士维系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当时,张女士对于谢先生的股东身份毫不知情。直到十年后的2008年,张女士才在无意中了解到,谢先生离婚前已经任公司股东,并享受分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价款。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谢先生向张女士给付600万元的股份折价款。“在我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关系中,女性对于共同财产很可能了解不全,在分割时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刘建刚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类型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分割的可能只是简单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而现在很多家庭财产都涉及到股权、商标权、公司财产等复杂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虚拟财产,客观上也给财产的查询和分割带来了难度。不过,刘建刚也解释说,对于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不全的女方,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处理的财产,依旧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法院也会协助其查清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离婚协议竟成诱离手段记者在二中院的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男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将离婚协议当成了“诱饵”。苑女士与姚先生的离婚诉讼就是因为离婚协议所起。双方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姚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也归女方和女儿,但女方需负责还清剩下的房屋贷款。结果,苑女士如约还清房屋贷款后,姚先生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妻子和女儿,法律关系上属于赠与,他随时可以撤销。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田洋告诉记者,有姚先生这种想法的人其实并不少,部分离婚诉讼中的男方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出于其他特殊的考虑,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时,往往在财产方面作出较大让步。待离婚后再以撤销赠与,或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不过,田洋解释说,类似姚先生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其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附有的条件,是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财产性约定。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女性权益,婚姻法作出了比合同法更为严格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让步一旦做出,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法定情形,是不得随意撤销的,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于离婚协议。受到伤害及时合法取证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未能得到最有效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女方自身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首先,离婚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对婚姻有过错的行为大都是秘密发生,客观上就造成了证明过错较为困难。例如,当男方不忠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女方即使确信存在这样的情况,也很难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过错时,往往提交的都是短信、QQ记录、电话录音等单一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效力是比较低的,法院都难以采信。”法官介绍说,除此之外,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往往也都是在私密的空间里,很难有目击证人可以作证,单凭受害人一人的陈述,法院也很难认定。其次,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子,在保存证据的意识方面不强也是举证困难重要原因。例如,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女方去医院就诊但未保存诊断证明,被殴打后不报警等,就都失去了医疗记录、出警记录等重要证据。“女性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得到保护,但由于证据是认定案情依据,在法律面前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也无能为力。”法官告诉记者。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的调研中指出,对于当事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存在举证能力差的问题,法院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离婚案件的受害方进行举证引导,适当向其释明举证责任,正确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别让意外伤害“靠近”孩子2013.7.9宁波日报除了高空坠落、溺水等意外,孩子们还面临被诱拐、骚扰和不期而至的火灾等突发事件,家长必须及早教会孩子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威胁,并会举一反三。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市疾控中心、甬城多家医院,并从以下两方面作出提醒。教儿童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威胁一、注意获取感觉,学会识别陷阱家长要告诫孩子留神从接触的人或事中获取的不安的感觉,还要注意倾听,鼓励孩子讲出让他感觉不安的人和事。家长应该告诉孩子,对陌生人问路或请求寻找宠物之类的事要保持警惕。另外,有的罪犯装作认识你,或自称是消防人员,编造你家房子着火,这些都是“陷阱”。家长应告诉孩子,未得到父母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把他带走。二、正确认识陌生人,勇于说不什么是陌生人?孩子并不一定真正懂。大多数的孩子会认为陌生人都有一张可怕的面孔。其实,想侵犯孩子的人一般会装出一副温和的面孔。家长要告诉孩子要勇于说不。比如,陌生人请孩子带路或代为取东西时,孩子要立即说不,并跑向人群集中处。三、学会呼救,很多人能帮孩子孩子人小力气也小,斗不过侵犯者,却能做一些吸引周遭人群注意力的事情。比如:觉得危险靠近时,可大声呼喊救命,讲出最重要的话,比如“他不是我爸爸”,争取得到别人的救助。遇到麻烦可找警察。如果警察不在附近,可求助公园、商场、电影院等地的工作人员。四、明确“隐私区”,上网也要保护隐私家长应该从小跟孩子说,衣服覆盖的部位是个人隐私区,任何人无权触摸。家长还应告诉孩子上网时要保守家庭及个人的一些秘密,不要轻易约见在网上结识的人。五、在游戏和演练中增强自护自救本领家长可以在家庭游戏中设计多种可能发生的情境,不断提问,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在游戏中,孩子将学会熟练运用电话与父母联系,会拨打110、120、119报警电话,记牢父母姓名、家庭住址。(蒋炜宁整理)家长须掌握急救常识做好预防是避免惨剧发生的关键。家长要认真防范,并清楚意外发生时该如何正确操作。一,跌倒安全提示:家中若有3岁以下儿童,要清除家中安全隐患,确保地毯上没有起褶,地板上没有电线、网线等;窗户上安装儿童打不开的护栏;淋浴间装上扶手或铺上防滑垫,易碎物品应放在孩子够不着的高处;包裹家具锐利的边角。救助方法:头部受伤、意识不清要立即叫救护车,将孩子侧卧并将手放在头上,预防舌头影响呼吸;如怀疑跌倒后骨折,不能随意移动,应密切注意孩子反应,若有局部疼痛或困倦,应赶快就医。二,车祸安全提示:骑自行车、电瓶车或摩托车带孩子时,应给孩子佩戴亮色头盔;坐汽车时,安全座椅很重要。救助方法:遇交通意外,应立即拨打120、119或110。除威胁儿童生命外,一律不要立即移动伤者。应先查看伤情,确认有无意识,确认呼吸、脉搏、出血等情况。从车内救出受伤儿童要区别对待,若脊柱损伤不能拖、抱,应使用脊柱固定板。三,溺水安全提示:家长不能将5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或水塘边;儿童在坐船、玩水、学习游泳时,应使用合格的漂浮设备;对中小学生,家长要告知游野泳的危险,并及时制止孩子到非正规场所游泳、单独到野外水库嬉玩的行为。救助方法:对溺水儿童来说,最初和最重要的治疗是立即给予通气,初步做心肺复苏、人工呼吸能增加生存概率,同时拨打120、110、119急救电话;如溺水儿童呕吐,要将儿童头偏向一侧,除去呕吐物。有些溺水儿童经过简单复苏就能苏醒,但同样需要转送医院作进一步评估与治疗。四,烫伤安全提示:热水瓶容易碰翻打碎,其木塞易脱落而溢出热水,因此,家中热水瓶或饮水器一定要放在孩子不易碰到之处。救助办法:愈早用冷水浸泡效果愈佳,水温越低越好,但不能低于零下6度,浸泡应持续半小时以上;若烫伤不严重,只是表皮发红并未起泡,一般可以家中先做处理,用冷开水或淡盐水冲洗清洁创面,用干净的外用纱布包好,送医院就诊;若儿童发烧,局部疼痛加剧、流脓,说明创面已感染发炎,应立即就医;烫伤儿童不宜大量饮水,可喝些淡盐水。五,误吞安全提示:刀具、针、珍珠项链、笔帽、药品和家用清洁剂等应放在儿童不易取到之处;用儿童不易打开的盖子存放药品或化学用品;在使用化学用品时,要看牢孩子;过期和不用的药品或化学用品要及时扔掉。救助办法:立即拨打120;送孩子去医院并带上所误服的药物或物品;当孩子皮肤接触到一般家用化学用品时,可用水冲15分钟左右;若是强酸,不可用水直接冲,要用干布擦,并立即送往医院。在家中可借助椅背、桌角自救:身体呈弓形,腹部正好顶在椅背或桌角上,向胃部方向一次一次地压迫,同时通过咳嗽将异物咳出,注意头部一定要尽量放低。六,眼外伤安全提示:为防止眼外伤,家长要教育孩子平时不要玩尖锐的物品;弹弓和能够弹出石头或其他硬物的玩具也要禁止儿童玩耍;要教育孩子爱护眼睛。救助办法:眼睛受伤时,绝对不能用自来水冲洗眼睛;应急处理时,处理人先要把自己的手洗干净,然后用干净纱布盖上眼睛,较为宽松地固定住;若异物刺入眼内,不能自己取,要用干净的容器盖在有异物的眼睛上,再盖上纱布,用绷带固定住去就医。七,外伤出血安全提示:家长平时应尽量将小刀等利器放好。救助办法:一旦小孩皮肤受伤,若只是表面的划伤或擦伤,可先用肥皂或干净水清洗伤口,然后涂上抗菌软膏,再贴上创可贴或扎上绷带。若出血较多或伤口较深,应用无菌绷带或干净的衣服压迫伤口。若有碎玻璃、金属等物嵌在伤口上,不宜用绷带固定。捡手机给钱才还保安被判盗窃2013.5.19法制日报中国湿地博物馆的保安张某自称捡了个白色苹果4S手机,后来失主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张保安取得了联系,并约定好赎回价格,双方见面时张保安被警方抓获。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在案件审理中,张保安很委屈,反复说自己没有犯罪,根本没有偷东西,只不过是捡走了游客掉在地上的手机。“捡了别人东西也算是偷,还要坐牢?”他想不通。2012年7月29日上午10点40分,王小姐和老公带着小宝宝一起参观博物馆。走进一个展厅,展厅中央有个洞穴的造型,一家三口蹲在地上看洞穴,看了几分钟,3人起身时发现,王小姐插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博物馆监控显示,10点51分,就在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王小姐老公拨打手机。手机接通,一个男人接了电话,男人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王小姐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愿意出200元赎回手机。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当天下午两点,双方在汽车西站见面,男人当场被民警抓获,而这个男人就是张保安。对此,张保安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偷东西,手机是捡的。他说,他看到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王小姐脚后跟的位置有一部白色手机。检察官当庭质问:“手机就掉在王小姐的脚边,你捡起来时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手机有可能就是她掉的吗?为什么连问都没有问一句?”张某支支吾吾小声说,他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法院判处拘役张某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很多人疑惑,捡了东西不还应当算不当得利,为什么这个保安
本文标题: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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