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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67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单位,下同),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12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7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其他负责人根据分管业务范围,明确其安全职责。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68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二)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部门、参加人员、目的和范围;(三)明确重大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重要活动等时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四)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内容,(五)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和记录,(六)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安全生产法》第38条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69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4条)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4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设备设施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一)明确设备实施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的责任部门;(二)明确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方式、审批程序。《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安全生产法》第37条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70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理制度理制度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同时”安全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二)明确防火、降温、通风等防范措施;(三)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四)仓库通道和物品存放要求。《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1028-200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4条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71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七)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训时间培训时间要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72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有各类安全检查记录,包括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记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19条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有事故隐患和整改记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明确参会的人员、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373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工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本文标题:16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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