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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花园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小组长及居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党支部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第五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全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居民代表,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活动应有选举权的居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选举实行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保证居民填写选票时不受干扰。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幸福路街道花园社区第六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民主选举的,居民有权向街道办、区及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其当选无效。第七条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会成员。罢免要求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理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通过。
本文标题: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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