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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1.总则1.0.1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2.0.2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2.0.3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2.0.4临时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3总平面布局3.1一般规定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场内临时道路;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临时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3.1.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及第3.2.2条要求。3.1.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1.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3.2防火间距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表3.2.2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注2:两座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注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或在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3.3消防车道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3.3.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3.3.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转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3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临时用房。3.3.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在建工程或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的长边一侧3、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4建筑防火4.1一般规定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4.1.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4.1.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4.2临时用房防4.2.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2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大于0.8米;房间超过50m2时,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米,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大于0.8米.4.2.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2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3在建工程防火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4.3.2在建工程内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5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6临时疏散通道搭设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风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5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4.3.4外脚手架、支模架等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1高层建筑;2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4.3.5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4.3.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4.3.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5临时消防设施5.1一般规定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5.1.2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5.1.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至5.4条的有关规定。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5.1.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5.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5.2灭火器5.2.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动火作业场所;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5.2.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表5.2.2-1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表5.2.2-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5.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5.3.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5.3.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5.3.7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3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5.0m;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
本文标题: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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