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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社区)干部辞职承诺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系列会议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从严选配、从严管理基层组织带头人,建立不称职和不胜任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退出机制,有效促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第三条村(社区)“两委”换届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须在选举大会上作辞职承诺。村(社区)“两委”换届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委及时与当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订《村(社区)干部辞职承诺书》。届中调整时,乡镇(街道)党委及时与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订《村(社区)干部辞职承诺书》。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街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承诺内容第五条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村(社区)“两委”的决议。2.结合本地实际,带领群众因地制宜发展增收致富产业,促进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社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3.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动真碰硬解决自身“四风”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积极进组入户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4.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辖区无阻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安居乐业。5.不断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坚持干部坐班值班制度,建好用好活动阵地、民事代办站点等服务平台,改进服务方式,就近就便服务群众,努力创建基层服务型示范党组织。6.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三会一课”制度,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干部,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7.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村(居)务、党务、财务公开制度,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第六条《村(社区)干部辞职承诺书》一式三份,干部本人、村(社区)、乡镇(街道)各一份,并在乡镇(街道)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辞职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章辞职情形第七条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辞去现任职务。1.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不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或不能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的。2.不执行村(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和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为人不正派、处事不公平,决策搞“一言堂”、工作方法简单,群众反映强烈的。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或因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5.煽动、组织或参与阻扰合法工程项目建设、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6.因履职不力、工作不到位,辖区发生阻扰合法工程项目建设、出现群体性事件的。7.患重病6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佳、直接影响工作的。8.其他不宜担任现职的。第八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年度辞去现任职务。1.因本人工作能力问题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2.年度考核“一述三评”,村(社区)党组织排名乡镇(街道)末位且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3.年内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受到2次及以上黄色预警或1次红色预警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会议、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5.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或一年内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的。6.其他不宜担任现职的。第九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届中辞去现任职务。1.引领发展思想不清,破解发展难题点子办法不多,任期辖区面貌改变不明显的。2.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未能认真解决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3.村(社区)“两委”运行机制不规范、班子软弱涣散,未按规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青年党员、培养村(社区)后备干部或违规发展党员的。4.其他不宜担任现职的。第四章辞职方式及程序第十条主动辞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因工作或本人原因要求辞职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委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乡镇(街道)党委听取村(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2.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动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党委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乡镇(街道)党委听取村(社区)“两委”和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组织劝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有辞职情形发生但本人不愿辞职时,应由组织劝其辞职,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召开村(社区)“两委”会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情况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申辩意见。2.作出处理。乡镇(街道)党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村(社区)“两委”的意见提出劝辞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还应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正式启动辞职程序。3.会议表决。需组织劝辞的当事人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乡镇(街道)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形成决议。需组织劝辞的当事人是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该村(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经到会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4.辞职生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辞职,经村(社区)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同时报乡镇(街道)党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辞职的还应报县民政局备案。第十二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辞职后,乡镇(街道)党委应及时选优配强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辞职后,由乡镇(街道)党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补选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三条辞职的村(社区)干部,在下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不宜推荐提名为村(社区)“两委”委员候选人。第十四条村(社区)干部辞职后,从次月起停发基本报酬补助,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辞职后,受到留党察看及其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不享受村(社区)干部离职生活补助。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村社干部辞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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